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孩在小区玩耍出事故死亡,物业该付多少责任?
简单回答,根据具体情况,物业不一定需要负责,物业只有在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下,才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事件
刘先生一家三口居住在某小区。
一日,年仅5岁的儿子在刘先生妻子的陪伴下,在小区内玩耍。小区因为绿化美观的需要,在中央安装了假山,刘先生的儿子便在假山周围玩耍。
谁知道,这时发生了意外。刘先生的儿子和其余孩童在一起爬上假山时,被石头绊脚,摔了下来。这一摔十分严重,刘先生的儿子头部出了很多血,进过医院救治后不治身亡。
伤痛之余,刘先生一家找到了小区物业。
他们认为物业安放的假山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为物业公司表示,假山作为装饰,每个小区都有,孩子嬉戏攀爬,是父母监管不力的。物业公司已在假山旁边设置了“禁止攀爬”的警示牌,期间也有工作人员劝阻,是父母不听劝,因此物业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刘先生夫妻作为监护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先生的儿子在家长的陪同下在假山周围玩耍,家长有能力意识到儿童攀爬假山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放任孩子攀爬假山引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家长承担。
那么物业方面有责任吗?
物业公司有管理公共设施的义务,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物业的责任大小,根据其是否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的情形而定。上述案例中,物业安放警示牌,工作人员劝阻等,已经部分尽到了该义务。
根据具体情形,如果假山经常有儿童攀爬,那么物业还应该增设必要的围栏进行围挡。如果在此管理缺失的,物业有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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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想想监护人多少责任 未成年人有问题多半是监护人的问题 当然也有些不可逆的因素导致孩子出事 这个问题站在客观角度来看就是这样 麻烦把起因经过结果写清楚 不要用先入为主的主观角度来说 但人都是自私的 先把责任撇清找人背锅我相信很多人会这样
只要死了人就一定要找个负责的讹一笔。前两天居然看到有人在问在医院死了半年的之后如何再追责的问答。无耻之极到了何等地步啊。对于这种讹诈行为,我们的相关部门往往以死人方为弱势来调解,连某些律师也发言和稀泥。什么提醒预防不足啊,存安全隐患啊为由要求所谓责任方担责,实在找不到担责理由,会要求人道赔偿。此风不可长啊,闹闹就有赔,堵门就有钱,甚至还出现了职业闹闹这种明目张胆践踏法律尊严与藐视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士。何等讽刺,何等无耻。正因为这种现象存在,我们遇人摔倒不敢扶,遇见事故不敢救,危重病人医院不敢接,学校不敢进行较激烈的体育运动……对于这种事故的妥协与放纵,造成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不公,更是道德底线的严重挑战。这是转发网友的评论文章!
都不知道以后该不该盖楼,该不该有绿化,该不该有土壤,该不该有地球,该不该有太阳系,如果有一天,陨石掉下来,砸死人了,会不会找国家赔,是让你不提前通知的,走路摔了,找公路局,谁让你让路上有水和土的,谁让你把路修的那么硬,暂时软的就不会发生了。。。。。刁民就该治理!
谢邀。
① 先循法。看物业是否有失职之处。如:明知漏电而不修,明知井盖丢失而不示警。因此伤亡者,必追其责。
② 再循义。居民是人,物业也是人。很多事情是法律法规照顾不到的,这时候就要用道德礼仪解题了。“己所不欲,勿失于人”,换位思考即可。比如,路上踩中香蕉皮滑倒摔伤,各有责任,相互宽容为好。
站着说话不腰疼,姑且一说,仅供参考。
儿童私入他人汽车窒息身亡,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车主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儿童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才是这起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关损失应当由其父母承担。
据报道,近日,广州花都两男童私自钻进他人小汽车内,误触门锁,最终窒息死亡。
男童家属表示:是车主不锁车,小孩才能进去的,车主应担一定责任。而车主一方称,车是停放在自家庭院内,两男孩是私自上车的。但车主也承认,车锁一个多月前出现故障,原本打算过段时间年审时一起检修,没想到发生意外。
我认为,车主虽然没有及时检修汽车,看起来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车主并没有把车放在公共场合,而是放在自家院子,他有理由相信不会有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该车。因此,他的“过错”与本次事故并不匹配,也与本次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才酿成本次事故的。既然如此,家长凭什么要让别人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呢?
个人觉得应该从两点来分析:
一、车主把汽车停在自家院里,这点已经很明确了,既然在自己院里不要说遥控坏了,即使不锁车对其他人有影响吗?
二、两个孩子并非车主邀请进自己家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私闯民宅,并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到汽车里面,因为是孩子可以理解成为调皮,换个角度看的话是否属于侵犯他人财产安全。
结合以上两点来说车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家长目前把责任推到车主身上,可是他们为什么不在自己身上找一下自己的过失呢,其一,没有做好监护人都职责,。孩子不在自己身边,甚至去向不明的时候为什么家长置之不理呢?其二,没有做好教育的职责。孩子少不更事,家长为什么没有教育自己孩子即使去别人家去玩,在没有经过主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要随便动人家的东西,这应该是家长教育的起码职责吧。
目前孩子出了事都觉得非常惋惜,但家长不应该把自己的过错推卸到别人头上,甚至提出来赔偿要求。在此呼吁广大家长朋友孩子教育应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起,莫到出事后悔晚已!
小孩模仿网红视频被炸身亡,网红该负法律责任吗?
首先说: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只有上到法院,法院出最终判决才能得到准确结果,现在直接说有或没有都不严谨。不过很大可能这个事件会以调解/和解结束。
再说我的观点:
这个事件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有两点,也是现在有争议的:
1、“办公室小野”没有尽到提示危险防范的义务。
2、小女孩确实是模仿“办公室小野”的视频而发生事故。
如果以上两点能够确定为真,且“办公室小野”的这个视频属于难辨风险容易模仿,我认为小女孩身亡她应当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但关键问题在于“办公室小野”做爆米花的装置和小女孩并不完全一样,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较大。
不管怎么说,我认为监护人负有更主要且不可推卸的责任,网友对“办公室小野”群情激愤,更多的是对一个女孩花一样生命的惋惜,和她逃避责任(不论是否有责任)的态度。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拍摄视频成为网红,办公室小野就成网红里数一数二的,她有几千万的粉丝基础,年收入在4000万以上,随便一条视频就可以获得高点击量,所以是网红里的大咖。
从2017年2月办公室小野因发布《饮水机煮火锅》等办公室花样美食作系列脑洞视频而受人关注,积累了一批忠实的粉丝,更有大量的粉丝及其他网友开始模仿“办公室小野”的另类美食玩法。
办公室小野的视频还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都是一些我们平常在生活中不会去接触的,更不会想到用这些物品煮东西吃,什么易拉罐爆爆米花、爆米花机爆小龙虾、高锰酸钾+甘油制明火、自制电路做烧烤架,这些都是需要接触电和火的,办公室小野是有专业团队协助才能在办公室煮东西吃,一个人是完成不了的,而那些模仿者根本就毫无经验,就是看着视频模仿,危险性极高,操作不当就有被电死或者烧死的可能,所以不建议去模仿。
8月22日下午,12岁小雨和14岁哲哲两人一起模仿抖音里一个叫“办公室小野”的抖音号发布的用易拉罐做爆米花的视频来自制爆米花,结果没想到刚点燃酒精就爆炸了,“刚开始做的时候没有反应,就把酒精往上倒,刚倒上去就爆炸了,当时一看着火了,赶紧跑出去接水灭火,当时身上都是火,不小心还摔倒了,又跑出去喊人帮忙。
12岁的小雨伤势相对较轻,面部、两只手臂、腿部多处烧伤,在医院得到救治,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14岁的哲哲就没有那么幸运,爆炸导致重度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96%,在医院经过医生全力抢救,因感染过重模仿易拉罐制爆米花女孩离世。
小雨和哲哲是模仿网络视频导致的悲剧,他们是不是模仿了办公室小野的视频,需要更多有利的证据证明,她们模仿视频是自主行为,未成年少女缺少安全的防范意识,就会在没有防范措施下模仿,就很容易出现意外事故,小雨和哲哲是直接将酒精倒入易拉罐引起爆炸,最终导致一死一伤。
小雨和哲哲的爆炸事故,其家长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管教和教育好孩子,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办公室小野的易拉罐爆爆米花视频被模仿,可能需要一定的赔偿,或者人道主义给予赔偿,这个就需要后续的跟进才会知道是什么情况。
现在最主要的就是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防止有人有因为模仿视频受到伤害,那么就需要尽快规范网络视频的发布,对一些有危险性的视频就需要进行等级分类,未成年就不能接触此类视频,才能有效规避小雨和哲哲的悲剧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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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6岁女童因不听话,被亲生父亲捆绑、殴打超1小时后死亡,其父一审获刑12年,不满判决将上诉,你怎么看?
我是小雨,我来回答。
“爸爸,我起不来了!”这是孩子离开世界的最后一句话,能把6岁的孩子活活打死,还有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真是恬不知耻。这人配不上父亲的称谓,愿那孩子天堂里再也碰不到这样狠毒的人。
事发万宁,犯罪嫌疑人蒋某曾因抢劫入狱,有犯罪前科。当天因为孩子不听话拿出皮带对孩子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抽打,女童被打的浑身淤青,鼻青脸肿后,说完:“爸爸,我起不来了!”后,抢救无效死亡。
这不仅是教育的问题,这已经关乎到了人性的丑恶。
很多家长总是有这种误区:孩子不听话,打一顿就好了,打到她听话为止。靠暴力教出来的小孩,以后很大可能成为一个不健全的人。幼年是孩子对世界形成观点的重要时期,这时候如果太多的坏事改变了他们对世界的看法,那么对于整个人生轨道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经常接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以后可能会成为胆小懦弱、自私自利、孤僻内向的人,或者是同样成为施加家暴的主角。成为以上任何一类人,心理都是不健全的,而这个诱因得追溯到幼年时期的家庭教育上。
我谴责这个父亲,根本不疼爱他的女儿,或者说是没有把他当成亲人来看待。一个小时普通人看起来很短,但是一个小时的抽打却是遥遥无期的噩梦。父亲在把女童抽死后,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这点是我很意外的。因为从中窥探出这父亲,没有认错的态度,他认为自己罪不至死。
说白了更多还是人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教育方式,但教育方式又有好坏、对错之分,这父亲因为他个人的问题,选择了一种又坏又错误的教育方法。这样出现了严重的后果,还是要自己全部承担。
教育孩子是责任,是自发的,不是一种负担和累赘。如果一个6岁的孩子教不好,证明还是整个家庭的问题。但偏偏,这也是社会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小时候也比较调皮,挨了母亲不少打,至今记忆深刻。
那是一个夏天的傍晚,放学回家的路上,在路过了乡里卫生室后的野塘时,我和弟弟发现池塘边上的浅水里居然有三条大黑鱼,忍不住脱下鞋子撸起裤脚就去抓它们,没想到这些黑鱼实在是太滑了,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抓到了一条。
当我们满身泥污抓着黑鱼跑回家向母亲邀功时,却换来了一顿暴揍,我和弟弟双双跪在地上,先是扫帚条,接着是筷子,最后变成了牛皮带,我俩的背上和屁股上面,都是一条条的红梗子,母亲一边打一边哭:“让你们还去玩水”,到了晚上,母亲将那条黑鱼做成了汤,大部分都分给了我们。
再看看题目中的这位父亲,将女儿绑在起来打,明显已经超出了单纯教育的范畴,我看到的更多的是一种发泄,将自己的亲生孩子打死,这是一件多么残酷的事情啊,不管他坐不坐牢,余生都将面对良心的谴责,为人父母者当以此为戒,“棍棒”的主要作用是让孩子长记性,不是为了夺走他(她)们的生命。
咱们单纯看这位父亲的行为,那是你亲生闺女,只有六岁,竟然被绑起来,用皮带,木棍殴打虐待一个小时!这是生父吗,这就是个禽兽!不管孩子因为什么原因,也不能这么殴打,更何况小女孩只有六岁她能知道什么,也许只知道今天吃什么,动画片什么时间来,明天和小伙伴玩什么。这么天真的孩子被殴打一个小时,还是自己的亲生父亲,这个男人不配为人父。
古人是说过,棍棒底下出孝子。但是这句话就对吗?难道孩子不打就不能成长为一个身心健康的好孩子吗?孩子犯错可以教导,可以骂,也可以轻微体罚以示警戒。但是这位父亲的行为就很过激,咱们来多角度分析一下虐童的行为:
第一,有不少虐待儿童的人都是在现实生活中积攒了很多的负面情绪,那些无处宣泄的怨恨就倾泻到儿童身上,他们不敢对成年人倾泻,因为他们不敢,这就是他们的这些虐童者的可恨之处!而儿童对待虐待没有什么反抗能力,更加凸显出这些虐童者的掌控感和力量感。
其次,儿童还在成长期间,精神和身体都还没有成熟,身上的动物性更强,这种特点叫做“去人性化”,施虐者则会把儿童身上这种“去人性化”的特点极端放大,他们对儿童打骂施虐时,就会像对待动物一样,这反而削弱了他们的罪恶感。他们不会考虑儿童会不会疼,会不会难过,因为在他们眼中儿童就是个物品,不是个人。
最后,虐童者也是一种变相的“自虐”。国外研究发现,很多虐童者小时候都被虐待过,即使身上的伤痛好了,心灵上的创伤会陪伴他们一起长大,而消除这种创伤的方法就是把自己小时候受到的伤痛转移到儿童的身上,他们在虐待儿童的同时,感觉到了“解脱”。
每个孩子都是上帝派来的天使,希望每个孩子都可以健康成长,快乐成长,家长是孩子的保护伞,不是孩子童年的阴影。
愤怒还是愤怒,虎毒不食子,更何况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人人都说女儿是爸爸上辈子的情人,就是拿来疼爱,而不是拿来殴打的,蒋某却活活把自己女儿殴打致死,为这个逝去的女童有这样的父亲的痛心。
残暴的蒋某将女儿殴打成全身多发性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21日,海南万宁万城镇某出租屋内,一名6岁女童蒋某因为调皮不听话,其父亲蒋某决定采取体罚、打骂的方式教育女儿蒋某,先后用皮带、衣架、木棍等物品殴蒋某蕊的屁股、四肢、背部等身体部位,期间蒋某蕊不停挣扎、哀求、求救,蒋某依旧殴打蒋某蕊,时间持续超过一小时,期间蒋某的女儿苦苦哀求、挣扎、求救,依旧没有逃脱蒋某的毒打,直到女儿蒋某蕊出现心跳减弱,蒋某才发现不对劲,将女儿蒋某蕊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据女童蒋某蕊的奶奶讲,蒋某是自己的儿子,四川人,有性格脾气暴躁,有严重的暴力心,会随时殴打他人,五年前因为抢劫入狱五年,其妻子因为丈夫有暴力而离开了他。就是这样的蒋某在出狱以后,就做出虐待女儿、殴打女儿的事情,残忍用木棍、皮带衣架鞭打一个小时,致使6岁的女儿抢救无效死亡。
蒋某说女儿调皮不听话,可能说的是假话,女儿已经死亡,蒋某怎么说都可以,其母亲都说儿子有性情暴躁暴力倾向,可能蒋某因为出狱以后无业心情烦躁,就拿殴打女儿宣泄内心的烦躁,最后把女儿活活打死,其内心一定属于阴暗扭曲的,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就是一个可怕的魔鬼。蒋某只是被判刑12年,判的太轻了,这样可怕的魔鬼就应该直接判死刑,省得以后出来再害人。
蒋某应该就是属于心理阴暗的人,抢劫被判刑劳改过一次,却没有把扭曲的心灵扭转回来,出狱以后其心理扭曲更严重,连亲生骨肉都舍得下毒手杀害,这样的人真的害怕12年以后出狱再害人。有些人的心已经永远无法变好,蒋某就属于这种心灵扭曲的魔鬼,真的建议法律可以把这样的魔鬼判终生监禁。
蒋某殴打女儿死亡,法院判决十二年
最近,海南南一中院一审判决蒋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蒋某认为其女儿调皮不听话,采用体罚殴打等方式对女儿进行教育,竟将女儿殴打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海南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院判刑以后,蒋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已经向法院提起申诉,蒋某有何脸面提起申诉,十二判的太轻,建议在蒋某申诉时,改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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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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