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500万继承人找到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500万继承人找到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甲有一套房子价值200万,甲欠乙500万,甲去世,甲唯一的继承人丙放弃,那么乙的债权如何保障?
1.如果他儿子继承了,涉及遗产继承问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他儿子放弃继承的话,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债务继承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如果在继承人继承前对遗产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不用偿还,不存在强制性父债子还的情况。
另外,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事情很简单,“人死债不清”,因为死者有遗产,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用死者的遗产进行偿还债务,而清偿仅以实际遗产为限,无权要求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超过部分的债务。
01
遗产清偿债务以实际继承的为限,超过部分子女不用清偿,未继承的有协助处理遗产义务
现实生活中,当死者有遗产,同时欠有债务时,债务的实际偿还应以其遗产价值为限,债权人无权要求其子女承担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
作为子女,不管有没有继承遗产,都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责任对遗产进行管理,那么要需要配合债权人处理遗产的分配,虽然自己放弃了继承权利,但是管理义务却并不能免除。
债权人到法院后仍然应当将死者子女作为被告,由他们来协助处理债务问题,因为涉及遗产处分的,债权人没有权利直接处理,也不能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所以只能起诉死者子女,不管其是否继承了遗产。
02
继承债务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
不死者生前存在债务后,其身故后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财产,同时也要承担其债务,但是承担的债务仅以继承的财产为限,超过实际继承的遗产部分的债务,不用支付。但是继承人自愿承担的,法律仍予以保护。
假如子女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就不需要为此承担父亲生前债务的清偿责任,这其实就是“人死债清”的体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在父母死后,通常是遗产实际管理人的角色,虽然放弃了权利,但是管理的义务却一直存在,所以有协助配合分配遗产的义务。
结语
总的来看,任何人并不会因为父母的负债而增加到自己身上,即使要承担债务也仅以实际继承到的财产为限制,并未新增加任何一分钱到自己的身上,所以“限定继承原则”其实是着重保护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独立性权利的。
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财产,而避免自己对外承担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继承人如果能够用继承的遗产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您好!
在合法债务的前提下,这种情况,可能受损最大的是乙方。丙放弃继承财产后,也就不需要偿还债务了。虽然甲的房子会归乙所有,但毕竟“资不抵债”,剩余部分也就无法在追讨了。
下面将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继承人在不继承财产的前提下,债务也可以不用归还。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丙想继承财产的话,就必须要继承所有的债务。或者是说,遗产必须要先用于归还债务,剩余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果所有遗产的价值≥债务价值,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超出部分的债务,但法律对此没有硬性要求。
第二,除非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甲的配偶有义务还清剩余的300万。
甲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乙借款,且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当时的配偶不管现在是否离婚,是否是唯一的继承人,对债务都有连带清偿责任。
1、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于所欠下的债务有着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担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要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特别说明一下,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如赌债等非法债务
2、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用甲的遗产偿还了200万后,剩余部分将甲的配偶进行偿还,直至还清。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欠下500万元债务的刘先生身亡,继承人放弃继承,他留下的房子和“烂摊子”归谁?
人生到达如此悲剧时刻,是每个人都痛心和不愿意看到的!
人去了,身外之物当然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刘先生欠下的是债务,债权人不放弃,死者的某些方面将继续留存。
子女不继承遗产和债务,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最悲剧的可能是刘先生的配偶了。因为几百万债务,很大可能是银行借的,银行当然不会心疼。如果是私人债务。债主会不会跳楼喝药就很难说了。
法院拍卖刘先生遗留的财务,不够还债的话问他的配偶继续追偿!那么到最后,本该刘先生承担的失信、老赖身份,就由他的配偶背锅了!几百万债务如果此生无法偿还,两口黑锅就要背进棺材里,留存在档案里。
所以,做个普通人呗,创业和超前消费,都是飞蛾扑火自我作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500万继承人找到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500万继承人找到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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