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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槿令被判无罪,朴槿惠能有妹妹的好运吗?
朴槿令被判无罪,朴槿惠能有妹妹的好运吗?
11月2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33部开庭审理韩国前总统朴槿惠妹妹朴槿令诈骗案,在审判中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宣判朴槿令无罪。(11月2日韩联社)
朴槿惠和朴槿令两姊妹同时被法院审判,成为韩国政坛一道独特的风景。朴槿令已经被判无罪,朴槿惠案重启审判尚没有明确时间,朴槿惠能有妹妹的好运吗?
从正常人成为嫌疑,应该说是人生的不幸.一般的嫌犯都会成为罪犯,但朴槿令却从嫌犯回归正常人,这当然是不幸中的万幸。朴槿令和朴槿惠是亲亲的姐妹,朴槿令的好运能否降临到朴槿惠身上呢?答案是不太可能,甚至可以武断地说:不可能!
朴槿惠已经被羁押半年,目前又被延长羁押期限,如果法院可能判朴槿惠无罪,会如此折腾朴槿惠吗?韩国检方指控朴槿惠涉嫌18项罪名,朴槿惠一直全盘否认,而且检方还在继续寻找朴槿惠的罪证,不找到朴槿惠的直接罪证,看来检方是不会罢休的。
对于法院的审判,朴槿惠一直坚称无罪,而且差不多以健康为借口缺席审判,有时法院发出强制拘传令,朴槿惠也不配合,导致法院审案很不顺利。法院没能在10月16日朴槿惠羁押期限到期前作出一审宣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朴槿惠不配合、坚称无罪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朴槿惠的律师集体辞职后,法院为朴槿惠指派了5名国选律师,但朴槿惠表示不会与国选律师见面,法院感觉很为难。朴槿惠在法庭上首开金口,表示已经对法院失去信任,早已与法院结下了梁子,法院岂能轻易饶了朴槿惠?而且从法院已经判决的朴槿惠系列案来看,当事人均被判有罪,朴槿惠肯定也难以幸免。
韩国现任总统文在寅,既是朴槿惠的死敌,也与朴槿惠的父亲、韩国前总统朴正熙结怨。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现在是文在寅的天下,文在寅岂能放过朴槿惠?文在寅政府目前正在打着清算积弊的旗子,对朴槿惠进行全方面、彻底的清算和调查,大有置朴槿惠于死地而后快的味道。在政治和法律交织的韩国,朴槿惠要想被无罪释放,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朴槿惠一旦获刑,基本不可能得到文在寅的特赦。
综上所述,朴槿惠不可能有妹妹的好运,能够获得轻判就不错了,无罪释放注定是一种奢望。 (毛开云)
朴槿令被判无罪,朴槿惠能有妹妹的好运吗?这个问题是我的友师刘爱源女士提出来的,只好顺意的答复。无辜抓捕朴槿令,并予释放,显得法律清明,更是加重在朴槿惠身上的一大法码。我所希望的朴槿惠,只要不死在牢房里,就算是人类的大恩大德。
这是两种不同的案件,朴的案件只有轻或重的区别几乎没有无罪的可能,因为与它有关联的几个人都判定有罪。汗国媒体报道,朴离开总统府时办理交接的文件只有a4纸10页,真是滑稽恶心,
有网友戏称,这交接内容还没有便利店丰富。这个案件之所以拖到现在,实际上票在任时专业高手律师的指导下把很多关键证据全部销毁了,可以预见未来只要没有大的爆料,票只会受轻刑了结此案。
朴槿惠,没有有她妹妹那么好运,确实不去关注她们的臭事,对于朴槿惠,文在寅这些美国鬼儡,看到听到她们那些事,就恶心,她们不是我们所关注的重点,朴槿惠是自吃其果,罪有应得,文在寅,刚刚上台,就惹麻烦上身,也不会好到那去。
改判无罪后案底会消除吗?
不会有犯罪记录,但改判无罪的情况应该会有记录在案,这也是真实情况的客观记载。
因为你毕竟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也可能经历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到最后法院宣判无罪,你也可以因此申请国家赔偿,这些都是刑事诉讼的经历,应该真实予以记载,也能客观反映你无罪的全貌。
28年后吉林省高院再审金哲宏一案,金哲宏改判无罪当庭释放,你怎么看?
对该案我没有掌握详细细节,所以不便对该案评头论足。我只想表达一种看待现象、思考问题的方法。
什么方法?
电视上看过,警察在抓扒手时,要跟踪好长时间,等扒手作案时抓现行,有时如果被扒手发现跟踪警察只能看着扒手消失。为什么?扒手是扒手绝对是客观事实,警察放过他也改变不了他是扒手的事实,只是因为证据、程序的因素造成无法治他的罪!我本人经历过一件事,借给朋友5000元钱不好意思让他打借条,自己急用时鼓足勇气张嘴向朋友提起,那家伙一句“谁借了你的钱”压的我哑口无言!如果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也不会判对方还钱的!难道我借给他钱的事实就不存在了吗?这当然还是程序和证据问题!还有酒驾的司机,如果没有被交警查获并依法及时取证,就没有办法认定酒后驾驶,能说不存在酒驾现象吗?全地球有很多没有查证破获的各种案件,没破案就是没有案件发生吗?……
我希望新闻主角终于是重见天日!希望新闻主角得到合理的补偿!希望他的余生可以安度!前提是他确实没犯罪! ——这也仅仅是看问题的方法——正反两面、客观理性的方法!
如果所有尚未证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都被我们不假思索的认定为“窦娥”、遭受不公正待遇者甚至英雄,那我们其实是在为社会渣子发生、保护了坏人!
我总是想,如果是杀人犯,但是他不管怎么样都不承认,坐了十年八年监狱,因证据不足,最后无罪释放,后又得到国家赔偿,这样这个杀人犯一定偷偷的笑了,(到底谁是真凶)????
这个事情非常严重,应该追究当时的主审法官的责任,人命关天的事怎能任他们为了自己取得政绩而草率结案,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在那个年代的杀人犯判死刑后几个月后就会执行,而金哲宏为什么没有执行?这说明参与审理此案的人心里有鬼
显示了国家的法律进步!首先要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院长,做出的英明决定!做错了事情,不管多少年,只要有反省,咱们都值得肯定。更进一步肯定了公检法单位也不是铁板一块。
女子醉酒与他人发生关系,控告对方强奸,为何被判无罪?
哈哈哈,这个问题要问女的最清楚。
我经常和几个聊得来的女朋友喝酒。我发现很多女人平时都很矜持。有的人给我的感觉高大上。我要仰视她们!有的人气质很好,平时话不多,你要是和她开玩笑她都会翻脸。更别想和她开黄色玩笑了。
我们单位有一个美女会计,我们之间除了单位工作以外,其他的你,别想多说一句话。我都不敢正面看她。感觉她就是神,离我太远。
偶尔有一次单位聚餐,我们几个人分到了一个包厢。那天因为公司发奖金,领导表扬了我们。所以很开心。大家畅饮。
他们几个都有事情先离开了,剩下我和她两个。我也想离开。
她突然叫住了我,说平时我对你印象不错,今天开心,我们来喝一杯。
我们俩个一来二去,都喝高了。我劝她不能喝了。我想送她回家。她突然抱住我,还亲了我一下。我一下愣住了。没有想到惊到我了。
我下意识的推开她,我说,今天喝的开心。时间不早了,还是早点回去吧。
我刚说完,她又抱住了我。她长的好看,又是女神级的人,因为是夏天,她抱着我,胸贴着我,两个乳头我都感觉到了。
我都有生理反应了。因为她穿的是裙子。我看她那个样子,想和我发生关系。我虽然喝多了。但是还是清醒的。
我说我要上厕所了。我推开她,上厕所吐了,清醒了不少。我到其他房间叫上同事,把她送回了家。
我问过我老婆,和其他的女性。如果喝多了,别人强奸能成功吗?
她们的回答都是一至的,说那是绝对不可能。
喝酒会让人兴奋,说平时不敢说的话,做平时不敢做的事。虽然如此,如果那个人是你反感的人。会十分讨厌。可能比平时还要讨厌他。如果是自己喜欢的人,或者对那个人没有反感。在他的挑逗下,会半推半就的做出出格的事情。
女人如果真的不想被人强奸,她会拼命反抗。男的除非把她打晕。不然不可能成功。
像你问的这个问题,可能是她半推半就的和人发生关系了。甚至她是主动的。只是发生关系以后,她想得到的,她没能得到。或者她原来对他有好感,但是对他不了解,不是他期望的,后悔了。她和她发生关系以后。才认清原来这个男的是渣男。或者担心这个男的会把这事讲出去,不如自己把责任推给他。又或者此事被老公知道,她就把责任推给对方。警察根据这些情况,当然会认为男的没有责任。不是说你报警是强奸人家就一定是强奸了。
总之女人不同意,或者不半推半就,男人是不可能强奸到女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还规定了法定加重情节(奸淫幼女)与五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定强奸罪。这条法律的设定初衷在于以强奸罪的罪名打击部分地区“收买被拐卖女性为妻”的行为。
可见,男主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犯罪,主要是看行为当时男主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麻醉、诱骗等)、违背妇女意志强奸或奸淫幼女的情节,而不以事后女主出于种种缘由反悔控告的陈述为准。
总之,行为当时(成年)女主的自愿与非自愿,是判断男主是否构成此罪的唯一标准;至于奸淫幼女,则不以表面上的所谓“自愿”为判断进行
标准,即其即使在受到诱骗等情形下“自愿”了,渣男依然构成奸淫幼女(以强奸论)罪。
这个案子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应该是有证据证明这名属于女子酒后乱性,主动勾引男方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酒醒后女子后悔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男主强奸了,公安机关随既立案开展调查,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236条“强奸罪”的构成要素,所以依法判处这名男犯罪嫌疑人无罪。体现了“不枉不纵”的审判原则。
女子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控告对方强奸,男女双方必须要自证清白。女方控告男方强奸,如果是是在女方不同意、甚至反抗不了,或者是醉得不省人事,在这些情况之下,发生的关系,那就违背了该女的的意愿,就属于强奸了。
如果虽然是喝醉了酒,但是女人是属于清醒状态下,或者说是在女方半推半就,或是默认的状态下发生的关系,那肯定是不会认为是强奸。
既然被判无罪,那肯定就是后面一种情况了。女方为什么事后又控告男方呢?可能是女方喝了酒后,因为太过兴奋而一时冲动,忘乎所以,后来又后悔了。也可能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为了金钱或者是权势,总之是为了利益。而又没有达到目的,所以翻脸,控告对方强奸自己。说实在话,这种事情,男方要证明自己不是强奸,确实是比较困难的。但世事也不是绝对的,总会在不经意间露出来一些线索的。
一:醉酒的司法定位,尺度标准,除仪器外,一般人无从衡量。二:醉酒是深醉,微醉,真醉,假醉仅当事人自已知道。三:各种情况的下行体标准司法介定常人怎样判定?所以,两性间发生了关系,其目的不一。女性的生理需求,行为目的。发生关系时的状况,捆绑,击打,威胁,利诱,强行施暴,半推半就现场勘察才能鉴定。事过举报还是迟时举报,女性的伤情以及造成的后果综合考量。如惹未达到法律必须追究尺度,都可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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