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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强奸和强暴两者是同义词,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强奸和强暴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中,没有强暴罪,但有强奸罪。强暴是一种手段,强奸是一种结果。
强暴,顾名思义,是施以强力和暴行,使对方屈从就范。由于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强奸一般需要暴力。在法律表述之外,被强奸往往说成被强暴,强暴与强奸成了同义词。
但是强暴除了强奸的意思外,还指强横凶暴的行为和势力,如:1.犯嫌疑人使用强暴手段,对受害人实施抢劫;2.他不畏强暴,与歹徒开展殊死搏斗。可见强暴的范围大于强奸。
强暴比强奸更严重。强暴,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强迫胁迫对方,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因此,基本上和强奸成为了同义词。
但是来讲,违背妇女的意愿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称之为强奸。也就是说强奸未必会使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比如说有些人,就会使用听话水之类的东西。比如说在酒吧门口,有些人就会专门守在那里对喝醉的小姐姐下手,这些行为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但是依旧属于强奸的范畴。
而强暴,采取了武力或者暴力的手段,这在强奸罪当中,很可能会属于从重情节。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甚至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一定要尊重女性,尊重对方的意愿,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犯下一些挑战法律底线的事情,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也提醒各位小姐姐一句:出门在外,自己的安全才是第一位!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小姐姐们也不要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哦!
错!强暴与强奸语义相近,指的都是女性被男性使用暴力进行性侵犯,但强暴不是罪名,是指犯罪的手段。刑法上只有强奸罪,没有强暴罪。
强暴是纯暴力性侵,强奸除了使用暴力,还包括其它“和平”手段,比如武力威胁、灌醉或药物迷晕等使女性不敢、不知反抗而实施犯罪。强暴会让女性的身体受到明显的损伤,强奸却有可能看不出任何伤痕,判罪的依据是主观上违背了女性的性意愿,客观上已经与女性发生了性关系。
被强暴的女性如果没有报案,那强暴者就不会被绳之以法,强暴就只能是一种行为而不会变成罪名,因为强暴也有可能发生在恋人或夫妻身上,或不想反目的熟人身上。而强奸罪多见于法院判决的正式文书中,强奸最显著的特征是受害女性完全没有与犯罪嫌疑人交合的意图。强暴强调的是行为人的强硬与粗暴,并没有提及女性的心理反应。
法律上没有“强暴罪”,只有“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认定它有一个标准,即是否奸入。不论手段怎么样,最终的标准是不能模糊的。所以,不能说强暴与强奸等同。
强奸罪罪名的根本,不是“违背女性意愿”。
为什么?
你与一个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就算对方是自愿的,你也构成强奸罪名。
而且,强奸罪的起诉,它是刑事公诉案件,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主导。比如说张三被李四强奸,但张三不想告发李四,这时王五告发了,检察机关决定对李四提起公诉,不看张三愿不愿意。
所以说,我们不要去信那些外行半吊子的谣言,他们说的那些东西是会误导人的。
正式来介绍“强奸罪”罪名。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有“能力”的男性。你找来一个太监,他……有心无力啊,是吧?
2、客体要件——侵犯的一定是女性的性自由权。但要注意,14周岁以前的女性,她的性自由权不属于她个人。
3、主观要件——具有奸淫目的。也就是认定标准,“是否奸入”。
4、客观要件——包括所有被害女性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因此,就不仅限于“暴”。要注意“不知抗拒”,有抗拒能力但是“不知抗拒”,也可以构成本罪名。
罪名认定上:
1、以“是否奸入”作为罪行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2、要考虑男女双方的关系、道德品行、生活作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以及事后态度,避免以此敲诈勒索。
女子强奸男子怎么判,你怎么看?
国家法侓明确规定,强奸罪只适合于男性。如果女性被别人告强奸,法院是不认可的。但检察机关会通过调查、取证如果属实的话,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女性被告以猥亵罪进行宣判的。所以,所有的男性朋友,一但发生类似的事情,还是可以用法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女子强奸男子只能用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限制人身自由罪采取拘留或拘役,却不能用强奸罪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因为,我国刑法强奸罪是专指男性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男女发发性关系,以男性主要因素,所以,强奸罪即使发生了,女子除协助他人强奸被判强奸罪外,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们关注到的性侵、强奸案件中,受害者基本都是清一色的女性或者未成年人;
倘若你听到一个男子被女性性侵,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快给我讲讲细节”或是“他怎么这么好运”?
转念一想,如果男子打心底里不愿意与女子发生关系,而女子又使用了暴力等胁迫的方式与其发生关系,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很遗憾,女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具体到《刑法》中,《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凡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违背”的方式包括暴力等胁迫手段;二是真正发生了关系,如果未得逞,那么属于“未遂”,可轻判;三是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
从最后一个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才构成“强奸”,如果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即便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受限于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身份,法律上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这方面就得不到约束、更不意味着女性的此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得不到惩罚的,实际上针对此类案件,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给其定罪,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故意伤害罪”。
在过去,“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主体也是“妇女”,与强奸罪类似;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强制猥亵罪”的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也就说“强制猥亵罪”同样适用于犯罪主体是女性、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案件,不过“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比起“强奸罪”要轻一些,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起强奸罪的3-10年明显要轻。
除了“强制猥亵罪”能给予约束外,如果给男性造成其他的伤害,那么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女性强奸男性”看起来不可思议,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过这种案例,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经过和处罚结果:
早些年,18岁的小张利用业余时间到洗浴中心兼职服务员,端茶倒水赚取生活费和学费。某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位散发着“暴发户”气质的妇女,先是在包间内打麻将,小张就负责为三位妇女端茶倒水。
看小张年轻又长相清秀,三名妇女对小张起了歹意,自知依靠蛮力“制服”不了小张,于是哄骗小张喝下了加有迷晕药物的水,小张神志不清之下,被三名女性强迫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张报警,并到医院做了检查,鉴于小张是男性,而在三名女子的强迫行为之下,小张部分功能丧失,身体受到不小的损伤。后来三名女子被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被依法论处了。
试想一下,如果角色转变,侵害方是男性、被侵害方小张是女性的话,那么三人就不会以以上两个罪名论处了,等待他们的是更为严厉的“强奸罪”甚至是轮奸罪。
强奸罪的被侵害客体的范围会扩大吗?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全球范围内,与我国类似,“强奸罪”是重罪,而且不少国家都将被侵害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了“他人”,也开始保护男性群体的利益,比如:
2012年1月起,美联邦司法对“强奸”的定义做出了扩大解释,把对男性的性侵也视为强奸的一种;
1975年,应该对首例“女性性侵男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最终她被以“强奸罪”起诉并被判处12个刑期;
德国在1998年同样将范围扩大到男性;意、俄、日等国家也对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做出了平等保护。
说到我国,之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客体范围也是女性,但后期的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了男性,相信随着司法的进步、随着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未来“强奸罪”也不排除效仿“强制猥亵”范围扩大化的可能。
写在最后:
综上而言,“女性性侵男性”,根据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构不成强奸罪,最多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论处,惩罚措施较强奸罪要略轻一些。但是随着司法进步,未来不排除范围扩大化的可能,毕竟男性的各项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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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㐫种事吧。男人不想,你怎么爬到女人身上去的。除非是仵醉酒了,失去了对自已的控制能力。怎么办?法律上没有女人犯強奸罪的法说,只有叫她作你老婆。你不喜欢她,就算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明确规定被强奸对象为妇女,男性不能作为被强奸对象,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被害人,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不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标红的词是“他人”,此时就可以包括男性,男性也就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只能以猥亵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导致他人受轻伤以上伤害,也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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