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泰国孕妇坠崖怎么被发现的?你怎么看这件事?
泰国孕妇坠崖这件事,我们该怎么看?
关于泰国孕妇坠崖这件事,先来说一下事情的大概。
泰国孕妇王某是中国苏州人,在去年6月9日,他和丈夫一同前往泰国乌汶府的帕登国家公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王某被丈夫推下34米悬崖,她在生还后指控其丈夫故意将她推下悬崖,丈夫谋杀罪名成立,被判终身监禁。
泰国孕妇坠崖是怎么被发现的?
王某被推下悬崖后,幸运地被树挡了一下,掉到了崖边的栈道上,然后就失去意识昏迷了。等醒来的时候已经在悬崖底下了。当时这个崖底空无一人,幸好有一游客在公园里迷了路,发现了她,报告了景区,得以获救。
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这个案子给女人在婚姻恋爱这件事上,还是要有点启示:
一、泰国孕妇王某的遭遇不容置疑是她遇到了渣男俞某,但她的表现,也充分印证了“在爱情面前,女人的智商为零”,对男人过于纵容才酿成这样的后果。
王某在泰国曼谷做生意,小有资产,俞某打听到王某,是个有钱的女人,就精心设计了一顿饭局,认识了王某,对王某展开了猛烈追求,各种方式进行求婚,用甜言蜜语击垮了王某的防线,王某没有对俞某深入了解,和他认识两个月,就闪婚了。
二、对恶习不改的人,绝不纵容。我们应该远离有赌博恶习的人,这些人因为恶习,而变得人性扭曲,就会做出极端事情来。
俞某和王某结婚后,一开始表现很好,很听话,但很快本性暴露,他无所事事,懒惰成性,经常在家打游戏,而且还有赌博恶习。在婚前欠下了几百万的赌债,王某起初对俞某给予“宽容”,替愈某还了债款。后来俞某又欠下200万元赌债,王某替他还了一半,剩下的另一半让俞某自己想办法,这时候,愈某险恶用心暴露,买了一份受益人为自己的保险,到底网上查询哪里有悬崖,开始设计他的杀人计划。
所以说,女人特别是有钱的女人在爱情面前要睁大眼睛,不能相信甜言蜜语,而且女人如果遇到有恶习的男人,尽快远离。
如何看待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惊现反转,系丈夫蓄意谋杀?
不知道这个事件的真假,因为我没有留意到这个新闻。很希望这件事是假的。
如果说这件事情是真的,先不说法律方面,且从道德方面看,都真的替这位孕妇感到不值。
怀孕本就是件很大的喜事,相爱的两个人怎么可能会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平安的出生呢。女人为了你怀孕了,本应该多加关爱和照顾,结果却被推下山崖。这是对女人和孩子半分情分也没有啊。
如果真没有情分,当面说出来不好吗?总有解决办法的,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可能男人有什么难言之隐,但是不管什么理由,把一个三个月的孕妇,还是怀着自己孩子的孕妇推下山崖,都是一件没人性的行为。
希望各位女性找另一半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了。
泰国孕妇坠崖案中事情发展到今天的局面,你觉得女方有没有责任?
如果真是她老公把她推下悬崖的,首先他老公是杀人凶手这毫无疑问的,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作为女人,作为妻子,一个与她同床共枕的男人对她要痛下杀手,难道她一点疑问都没有、一点都觉察不到异常吗?我觉得不可能,男人婚前已经触犯法律并坐牢,而且欠了巨债,婚后女方帮他还了一部分债务,但男方仍然不满意,而且有抱怨,从这些等等迹象完全可以判断出这个男人的本性和人品,应该当机立断,离开渣男,因为他是一头喂不饱的狼🐺,随时随刻会咬你一口。但陷在爱情里的女人智商确实为零,报道里说过,他们两人到泰国以后,一些友人约他们吃饭、聚会,男人一概拒绝,行程上也不正常,游玩的场所也不正常,基本都是人少,摄像头少的自然国家公园,这些种种迹象已经非常不正常了,女人难道没有一点怀疑吗?所以女人的大意,单纯,甚至说是傻导致了这次悲剧的发生,不幸中的万幸,虽然她身受重伤,可能落下残疾,但保住了小命,可以在警察面前揭露渣男的人面兽心,把渣男绳之以法,没让更多的女人上渣男的当,付出生命代价!
我觉得女方自己还是要付很大一部分责任,首先识人不明,对于自己老公的品性都不清楚,一个在外签下高额赌债,要靠自己老婆给自己还债和养活的男人,根本就不值得托付,也可以说是她自找的。
其次,女方没有警觉度,出事之前男的行为已经很反常了,都还是没有引起她的重视,完全没有自我保护意识。所以说嫁人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对于这个事件,我觉的男方肯定是绝大部分责任,对于女的,首先,她是受害者,其次,她也是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人之一,对于和自己朝夕相处的老公,连一点疑问都没察觉出来,不是说女人都有第六号感觉吗
泰国坠崖案二审改判10年,服刑回国后能否被起诉?
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中国法律对涉外案件执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两个原则,同一时间内只会执行一个管理原则,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执行“分开管理”的原则。例如,案件属地已经行使管理权,那么案件属人一方不再行使管理权,就是为了避免“重复管理”;如果案件属地只是行使了“刑事管理权”,放弃了“民事管理权”,则中国的法院还可以行使“民事管理权”。
中国的刑事案件被定性为“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主动起诉),民事案件被定性为“自诉案件”,就是说:当事人不主动起诉对方的话,法院无权主动行使管理权,只有在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法院才有权主动行使管理权。
这里涉及到刑事管辖的问题。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指的是只要是在中国的领域内发生犯罪的,无论犯罪行为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适用中国的《刑法》。
属人原则指的是,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同样也适用中国的《刑法》,但如果行为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例如,中国公民在拉斯维斯加赌博,根据中国《刑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拉斯维斯加是合法的娱乐行为,所以就可以不追加参赌人员的刑事责任。
身为被告人的丈夫在泰国杀妻,泰国法院是基于属地管辖对本案进行审理。以此同时,由于被告人是中国公民,我国也可以基于属人管辖,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犯下罪行,那么就可以根据中国《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
那么,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被告人在泰国坐了10年牢之后,回到中国之后,中国的法院是否不能对其判处刑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确立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的原则,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过了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被告人服刑完毕,被遣送回国之后,我国的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刑法》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至于是否免除或减轻处罚,由法院掌握自由裁量权。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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