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泰国坠崖案二审改判10年,服刑回国后能否被起诉?
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中国法律对涉外案件执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两个原则,同一时间内只会执行一个管理原则,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执行“分开管理”的原则。例如,案件属地已经行使管理权,那么案件属人一方不再行使管理权,就是为了避免“重复管理”;如果案件属地只是行使了“刑事管理权”,放弃了“民事管理权”,则中国的法院还可以行使“民事管理权”。
中国的刑事案件被定性为“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主动起诉),民事案件被定性为“自诉案件”,就是说:当事人不主动起诉对方的话,法院无权主动行使管理权,只有在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法院才有权主动行使管理权。
这里涉及到刑事管辖的问题。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指的是只要是在中国的领域内发生犯罪的,无论犯罪行为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适用中国的《刑法》。
属人原则指的是,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同样也适用中国的《刑法》,但如果行为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例如,中国公民在拉斯维斯加赌博,根据中国《刑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拉斯维斯加是合法的娱乐行为,所以就可以不追加参赌人员的刑事责任。
身为被告人的丈夫在泰国杀妻,泰国法院是基于属地管辖对本案进行审理。以此同时,由于被告人是中国公民,我国也可以基于属人管辖,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犯下罪行,那么就可以根据中国《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
那么,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被告人在泰国坐了10年牢之后,回到中国之后,中国的法院是否不能对其判处刑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确立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的原则,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过了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被告人服刑完毕,被遣送回国之后,我国的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刑法》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至于是否免除或减轻处罚,由法院掌握自由裁量权。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在泰国坠崖的中国孕妇与丈夫仅认识两个月就闪婚,他们真的有感情基础吗?
空穴来风,未必那啥。在利益面前又有多少人会顾虑情感,九成忠贞不渝的爱情只因没有背叛的资本而将就,相爱容易相处难,但也绝非因为某一件事会推你下山崖,会说是被你推下山崖。
真心难得,又岂会随处可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泰国孕妇坠崖案宣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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