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术后体内留纱布发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术后体内留纱布发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评价「产妇分娩3月体内扯出臭纱布,院方称属于护士个人过失」?
从整个报道中可以看出,院方的处理态度过于敷衍了,既然是由于医护人员工作中的疏忽,给产妇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院方就应该积极的道歉和妥善的处理此事,否则既会寒了员工和产妇的心,也会给院方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
1、医护人员每天都会有很多台手术,尤其是赶上老百姓心目中的好日子时,剖腹产的手术会更多,虽然我们对医术的要求是非常苛刻的,但在过度劳累中精力难免不之,所谓百密一疏也是会发生的,所以当特殊情况出现时院方也积极妥善的帮助员工处理此事,而不是推脱成员工的个人责任。
2、由于医护人员一时的疏忽,给产妇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创伤,真可谓身心都疲惫,但如果院方能积极帮助产妇处理伤口,态度诚恳的和产妇和谈,毕竟谁都会有所触动,同时更会给医院树立一个亲民爱患者的良好社会形象,否则就会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
总之我觉得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是代表院方的,既然由于工作疏忽为产妇带来创伤,那么院方就要积极妥善的处理此事,而不应该把责任推给自己的员工,这是对患者也是对员工的不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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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这起纠纷当中应当承担责任。
这起纠纷该如何定性?医院一般如何规避此类事故?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最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四级医疗事故第13条体腔遗留物以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第5条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者消化道,需全麻后内镜下取出。三级医疗事故第9条,器械或者异物误入消化道,需要开腹取出。
从这里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出这起医疗纠纷的等级,应该够不上医疗事故,但是属于医疗差错,而且属于严重的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过失,但是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现在我们理清了这起纠纷的程度。是一起严重的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并不随着造成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的死亡,离职等原因而消失。这次纠纷的主体就是医院,所以医院应该积极的处理纠纷,改正医疗行为中的不规范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更不该敷衍推诿。患者本来身心就受到了伤害,再碰到医院的推诿,这样很容易激化医患矛盾。这不是一家医疗机构该有的行为规范。
我们医院如何规避此类事件
我们有18个核心制度,其中有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我们每台手术都要严格执行手术风险评估和手术安全核查。这些评估核查都是需要手术医生,巡回护士,麻醉医生三方核查,而且是麻醉前核查,手术切皮前再次核查,手术结束前第三次核查。所以基本可以保证这样事情不会发生。我们医院的手术用纱布都是显影纱布,可以被X线检查发现出来。
对于此次医疗纠纷我感到很遗憾,也不赞成医院的推诿。医疗行为中不可能完全避免差错发生,但是发生差错时,应该积极主动的解决纠纷,让患者满意。我更希望当事医院能够完善核查制度。
西门观点:完全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事件大略:2017年9月,受害人郭女士在连云港医院生孩子时,出现大出血,医护人员在她的身体里放了许多纱布进行止血。生完孩子三天后,郭女士出院,但出院后腹腔部位一直疼痛难忍,不时有脓水从下身流出。接连三个月消炎也未见好转,一次洗澡时,突然从身体里扯出一条纱布。原来,当时在医院止血时,护士没有将身体里的纱布取完。
郭女士据去医院讨个说法,但涉事医院的沟通办负责人说:“当时再受罪,现在已经好了,损害的标准是要看结果的,这个过程没有给病人留下后遗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这个沟通办负责人代表的应该是医院的立场。这简直是混账逻辑,纱布留在腹腔内三个月,都发臭致使受害者感染化脓了,还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拿什么才算严重后果?难道人死了才算严重后果吗?
其实,这还不算,愤怒无奈的郭女士找到当地卫计生部门讨说法,但这里的负责人和医院一丘之貉,竟然说,医疗事故给郭女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属于护士个人行为,现在护士已经不在医院了,因此很难对她进行处罚。
这个负责人更可恨,究竟什么才算严重后果,难道非要弄出人命才算严重后果?难道那个护士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郭女士在医院分娩出事,而且属于医疗事故,医院难道没有责任?那还要医院干什么?要医院院长干什么?还要你这个卫计委负责人干什么?都回家卖红薯得了!
总说患者医闹,像这样的医院,这样的医院沟通办负责人,这样的卫计委负责人,不医闹行吗?难道就让受害者忍气吞声?
毋庸置疑,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受害者完全可以将医院告上法庭,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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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医疗事故,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后果应该是有医院来完全承担。院方所阐述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如果对付公堂也是院方的责任。在医院就医,患者和医院产生服务关系,医护人员是属于院方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不负责任产生的后果由院方承担后果。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医院怎么处理涉事医护人员,那是医院的事。渎职,构成犯罪另说。
产妇分娩3月后,体内扯出臭纱布,院方称是护士个人的过失,而且这个护士已经调走了。这家医院分明就是推卸责任。毕竟这个护士参与了产妇分娩的过程,而且护士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医院是摆脱不了这次的医疗事故的。如果医院继续推卸责任,那就去找法院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术后体内留纱布发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术后体内留纱布发臭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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