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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的花样年华外婆认外孙大结局?
第34集
秦子秋向林秋雯提出想把墩子接到县城招待所住一晚,就在林秋雯送秦子秋去车站时,路上遇到王开翠。王开翠好奇地打听秦子秋身份,秦子秋孤傲不屑地看着王开翠一言不发地离开。王开翠觉得秦子秋看不起她一时愤然。
秦子秋把墩子带到招待所,墩子从没见过如此豪华的房间惊叹不已。秦子秋想像着墩子和林秋雯过的清苦生活越发心疼外孙,她搂着墩子告诉他自己想把他带到上海。墩子很好奇,秦子秋描述着上海生活的奢华,还说自己留着墩子生母程怡所有的东西。墩子对生母的一切很好奇,他答应跟秦子秋回上海。
女儿死在外婆前,外婆死后,外孙是否有继承权?
如果女儿死在母亲前,作为女儿的子女,在女儿的母亲死后,有权对女儿继承的份额主张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外公外婆带外孙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吗?
如果外公外婆在照顾外孙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他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在照顾外孙的过程中具有监护责任,应该对外孙的安全负责。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因此,外公外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如果外公外婆在带外孙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他们作为监护人或抚养人具有监护责任,所以应该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则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受伤的人数、伤势情况、财产损失等。因此,外公外婆带外孙出行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尽量避免发生事故。
外婆病危,想要将所有财产全部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由外孙继承,但其配偶,女儿健在,请问这种方式合法吗?
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外婆的配偶也就是你的外公还健在,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婆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属于外公的财产她无权处置。
现在外婆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外孙,这份遗嘱是一份部分有效的遗嘱,但是只有属于外婆的部分财产由外孙继承,其余财产属于外公。
外婆的这份遗嘱只有处置的属于她自己的这部分有效,属于外公的这部分遗嘱无效。
外婆的行为欠妥,但是不违法。
是否合理,要根据外婆配偶和女儿是否需要抚养来确定。
根据继承法第19条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也就是说如果题主外婆的配偶和女儿缺乏劳动力且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外婆直接将所有遗产留给外孙的遗嘱,将会部分无效。但是如果不存在缺乏劳动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那么外婆有权将遗产留给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外孙继承,符合遗嘱继承条件。
同时,遗嘱继承不能损害财产共同共有人的权益。外婆的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者,外婆在遗嘱中不能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仅可以对共同财产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做出遗嘱继承的相应处分。如果外婆在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处分,法律将会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来确定遗嘱继承人所分得的财产。
除上述条件外,外婆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处分遗产,不受继承人顺序的限制。虽然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法律同时规定,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直接订立遗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以遗嘱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由,否定遗嘱效力。
总之,如果外婆所订立的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在没有侵害其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外婆的遗嘱将会受到法律的保障。
合法。
但需要澄清两个问题:
1、你说的所有财产,应该是外婆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里面不应包括你外公的财产,以及与他人共有的其他财产。比如:外婆与外公二人共有的房产。外婆就只能处理房产的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属于外公,外婆无权处理。
如果外婆处理了属于外公所有的财产,对这部分的处理不受法律保护。
2、外婆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将自己的财产由外孙继承。
外孙是外婆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外孙是外婆的合法继承人。
外婆的配偶和女儿尚在,但不影响外婆所立遗嘱的效力。
因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如果外婆没有立下遗嘱,外婆的配偶与女儿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外孙没有继承权,但外婆立下了遗嘱,遗嘱就受法律保护,外婆的配偶和女儿就没有了继承权。
按照我国法律,只要遗嘱不违法,不违背公俗良序,经过公证,立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书写遗嘱。这个本文外婆病危,想立遗嘱越过女儿直接给外孙,有点违背法律,因为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外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我的理解,如果女儿不反对,要经过公证的遗嘱就有效。但如果女儿反对,这个遗嘱就可能无效。除非外婆有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理由。
你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某一个人继承,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所以婆婆完全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孙子。
只不过由于外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况下,婆婆给外孙子的遗嘱应当属于遗赠,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该遗赠才能有效,如果超过两个月没有做出这种明确接受的表示,将视为放弃遗赠!
所以只要外孙子拿到这个遗嘱之后,一定要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说明他准备接受这个遗赠,如果他没有在两个月之内做出这种表示,其他继承人有可能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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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把外孙“抢过来”带,号称是自家孙子,甚至还要跟女方姓,这样合适吗?
啥叫抢?那是人闺女生的,也是人家后代,就因为嫁给你了,就成为你们家的了?就不是人闺女了?内孙外孙不都是孙么?难道自己闺女生的就不是孙了?孩子出生之后办出生证明的时候不是跟爸爸的姓氏么?改名字是需要夫妻双打带上相关证件到派出所改的,你以为改姓氏很容易?带着孩子去就改了?是你对老人有意见还是您父母对亲家有意见?作为女婿不在中间当和事佬,唧唧歪歪的理不清,以后的日子还长着,小家庭还过不过了?
我现在就是一岁四个月的宝外婆。我跟老公只生了一个女儿。女儿结婚我给了女儿一套130多平方的房子。我自己也住的是一套120多平方房子。女婿家也是一套120多平米电梯房。女儿结婚我跟女婿女儿说,你们俩个过你们二人世界,别打搅我们四个老。我们6个人分成3个小家庭。去年小外甥出生,女儿女婿带宝宝在我家跟宝宝爷爷奶奶家轮流呆,我们四个老都还没有退休,所以请了一个阿姨。宝宝爷爷奶奶非常优秀的人。我跟老公从来没有想过让宝宝跟我们家姓,更不会抢宝宝带。哪怕他们家说以后生二宝跟我们姓,我也不答应。外公外婆就是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就是爷爷奶奶。这称谓无法更改。我当初既然选择只生一个女儿,就做好了当外婆的准备。我跟女儿说,老了能动更好,不能动我们去养老院。我们百年以后,让她给我们火化掉,啥都不留。
我跟老公现在已是中年了。我们现在的宗旨是:好好活着,争取老了不给女儿女婿添加负担。
不合适,外孙的称呼不能改变
现在5~60岁的人,他们的孩子是独生子女。孩子长大结婚又生孩子了。目前外公外婆与爷爷奶奶,对这独苗的隔辈人格外喜爱,由谁来带孩子,争夺战屡见不鲜。
这家外公外婆不择手段,把外孙"抢过来带",号称是自家孙子。别忘了外孙子永远不是孙子。从古到今,都是儿子的儿子,也就是孙子。而女儿的儿子,是外孙子,在孙子前面加个"外“字。是孙子还是外孙子不能改变。爷爷奶奶管那孩子叫孙子,姥爷姥姥管那孩子叫外孙子。既使再喜爱这孩子,想孙子想疯了,也不能把外孙子变成孙子。因为是女儿生的,这道理就这么简单,连几岁孩子都懂得的常识,做为姥爷姥奶脑袋怎么犯混呢。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传统的是随父姓。随母姓是可以的,以女儿与女婿协商的结果而定。做为外公外婆无权强制外孙子随母姓。要是在外孙会说话已懂得自已"姓"之后,强制外孙改姓,对外孙无疑是心灵上的伤害,在他幼小的年龄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在计划生育年代,生了独生女那刻起,"命里注定"只能当外公外婆,当不了爷爷奶奶。为了当爷爷奶奶,除非再生一个儿子。有了儿子长大娶儿媳,才有可能给你生个孙子。在这个问题上认命吧,千万不能赌气,赌气说那些话,让人笑掉大牙,丢可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婆救外孙双双溺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外婆救外孙双双溺亡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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