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学生遭老师性侵轻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学生遭老师性侵轻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5岁初中生被老师强行剃光头自杀,你怎么看?
这件事情前两天新闻有看,孩子的死跟父母有很大关系,刚开始全班通报剪头发,这个孩子不剪,老师强行剃头肯定不是一开始就去剃你的头,后来孩子生气回了家不在去学校,而且发朋友圈说,想让他去学校,让老师拿命来换,有22个人点的赞,后来老师家访说建议退学,后来导致跳楼肯定是父母想让他上学用的手段比较刺激,才导致一时想不开跳楼,请问老师的做法不是一个正常老师做法么?如果老师不去家访,父母又该说孩子不去学校,学校也不管。孩子离剃头跳楼中间隔了十天,如果真的因为剃头,能隔这么多天?
你看新闻不!早辟谣了,是学校通知家长,又家长陪同理成平头,后老师进家沟通,孩子遗言是和家长矛盾!艹,你们这样无中生有的造谣生事是何居心!把教师搞臭,把教育搞垮对你有什么好处!!
为什么很多人只关注这个头发,而不关心这孩子本来就有问题,家庭教育有问题,这孩子真要是只因一个发型就寻短见,不觉得很犯贱吗?为什么都是一群键盘侠都只是想当然的站在死者的那边,不去刨根问底思考一下?不要认为死了就可以乱整
首先看到这个问题,大家的第一反应孩子跳楼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被老师强行剃光头”,那么我们先从法律方面分析一下,这名老师是否应当承担导致该学生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的构成主观方面要求老师存在过失。过失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没有遇见到有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
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到有可能导致死亡结果,但自信可以避免这种结果。
从本案来看,老师应该是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是有可能存在过失的。这点我们姑且不论,本罪要求的另一方面是客观方面,即过失者与死亡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来看,老师可能存在的过失行为是否与学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讲究的是一个必然性,即因必然导致果,才能成立因果关系。
例如:
张三与李四生怨,张三去找了巫师弄了个李四的“小人”,天天关在家里“打小人”,没出两天,李四果然出车祸死了,张三的“打小人”和李四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在二十一世纪科学高速发展的今天,相信大家都明白这是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导致李四死亡的人是肇事司机,事件是车祸,而不是所谓的“打小人”。
回归本案来说,即便老师强行拉学生“剃光头”,这样的行为必然导致学生死亡吗?
当然不会是,又不是拉学生去“浸猪笼”。笔者读书的时候也有发生过学校为了肃清校风,三番五次强调不可烫发染发或留奇奇怪怪的发型,班主任也会劝阻班里发型比较出格的同学(很荣幸的包括笔者自己),大部分学生也会听话去把头发恢复到学校可以接受的程度,而少部分坚决不从的同学,本人曾亲眼目睹邻班男同学被拉去办公室把刘海、两侧头发全部铲平,但那位同学至今仍活得好好的,可见导致本案学生死亡的必然不会是“剃光头”。
刑法上的问题说清楚了,刑法是没办法对老师进行任何惩戒,那么如果走民事途径,家长可以起诉学校,认为学校侵犯了孩子的人格权,要求赔偿。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是起诉老师呢?
首先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由学校负责教育与管理,相当于家长与学生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的相对方是学校。
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员工,接受校方安排管理班级与学生,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代替学校行使管理的权利及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老师如果在职责上出现错误,应当由学校根据校内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而不会作为民事义务的承接主体负责。
以上是本案法律上的分析,那么就本案反映的一些问题说说个人看法。
就本案来说,据网上流传的信息看,首先学生的头发并非如家长所说是“光头”,从照片来看应当属于“圆寸”,如果说是光头也不合理,就本人了解而言,学校也是不允许学生理光头的——“光头”也属于奇奇怪怪的发型之一。(本人仍清楚记得当年校长在全校大会上强调不允许理光头,原因是光头是“劳改犯”的发型,是表达对社会的不满……)
其次,从校方披露的聊天记录而言,老师采取这样的措施,家长不但没有表示反对,反而认为老师“有办法”、感谢老师,孩子不愿上学也向老师道歉,认为孩子心理承受能力不强等等,而发生这样的悲剧后,马上翻脸,天天到学校闹事,又是要求100万赔偿,又是拦校门、摆遗像,甚至威胁老师的人身安全,把所有的责任推到学校以及老师身上,前后判若两人。对于学校提出的“人道主义”补偿十万元,表示不接受,也不愿意走司法途径,如此消费去世的孩子,与“医闹”行为有何两样?本人对此不敢苟同。
当然,上述观点并不是说本人赞成校方“强行剃头”的行为,这是矫枉过正的教育方式,采取的手段过于严苛,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但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是否可以直接忽略呢?为何该学生心理素质如此低下?在家闭门十天期间家庭对其的关心是否正确到位?我们可以想象这十天在家,孩子面对的也是无理由站在学校、老师这一边的家庭教育方式,才让孩子走出最后一步,酿成悲剧。
如果家长认为是学校的责任,大可以选择走司法途径,用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当选择“闹学校”的方式,煽动媒体与舆论,放大校方过错、回避自身家庭教育问题的缺失,以图获得更多的利益。当然,或许这样他们才能够心安理得地面对逝去的孩子,而不需要在余生都活在后悔与内疚当中吧。
我感觉吧,这个新闻标题有问题,明显对学校和老师不利,十五岁学生跳楼自杀,挺令人惋惜,正是花季少年,至于为啥自杀,这背后肯定另有原因,绝对不至于让老师强行带学生去理光头而引起自杀,理平头和短发一般多为学校规定,理短发只要不是光亮的光头这也很平常,顶多对于叛逆期少年心里会带来一定不爽,但绝不至于让人自杀身亡,这背后多半另有原因。各种问题积怨久了孩子们心里想不通而自杀身亡。不过话说回来,孩子在家里,生活安全有家庭负责,上学后去学校的安全那肯定有学校看管,如果学生在学校自杀或是他杀,学校都脱不了干系。教育重要,生命更重要。
学生在学校被老师批评后(非恶意),回家跳楼自杀,责任在谁?
我所在的地方最近接连发生了几起学生坠楼而亡事件。我们除了对鲜活的生命感到惋惜外,其背后的原因让人感慨。
这些事件中有高中生,有初中生,甚至还有小学生。事件表相是老师批评学生,学生跳楼身亡。但背后的真实请况都是因学生犯错,老师进行批评,而这些跳楼学生都有一个不幸的家庭。是家庭教育的不当或缺失才造成悲剧的一再发生。事故发生后,家长闹学较,闹老师。如此下去,老师还敢批评学生吗?
现行的教育法规是尊重学生,尊重的结果是老师不敢管,一管学生就跳楼,或者以跳楼相威胁。老师们只好听之任之,睁只眼闭只眼。长此以往,中国的教育怎不令人担忧?
老师非恶意批评学生,学生回家跳楼自杀,是学生自己和家庭造成的,谁知道这学生回家后,家长向他威逼了什么?如果说老师有责任,请问老师还有没有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中国的教育究竟向何处去?
那他出门被风狂了,被雨淋了,被雷惊吓了,跳楼自杀了,找谁负责?
只能证明小孩抗压能力小了,娇惯很了,缺少沟通与交流,排压功能不畅,家长有责任,若什么事就找老师,那老师跳了楼找谁?
社会还是多些理解,多些宽容,别什么事找别人歪。
2019年3月6日,河南郑州市第二十六中学,初三学生谷某因被班主任批评,于2019年3月9日凌晨坠楼身亡。一个鲜活的生命因一时冲动而永远消失人间。
事后其家人把孩子尸体抬放在学校门口并要求巨额经济赔偿。在警方协助下孩子尸体被转运殡仪馆。
根据郑州市教育局调查通报:
2019年3月6日中午谷某在教室给平板手机充电被发现。经班主任调查,平板手机为另一名学生携带,包括谷某在内有三名学生拿平板在自习课观看与学习无关的内容,时间已持续三周。班主任对三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其余两名学生均已承认玩手机的事实,然谷某拒不承认。为了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随后班主任联系了谷某家长,希望其家长做好教育引导工作。3月8日早晨8时许,三名学生均被家长带回家教育引导。3月9日零时28分班主任接到谷某电话,孩子坠楼身亡。学校和家长关于经济赔偿事宜尚未达成完全一致。
孩子因玩手机影响学习,被老师批评,回家后坠楼身亡,这期间发生了什么,难以猜想。
2019年4月4日11时12分,南安市延平中学初中部一学生突然从教学楼坠楼,学校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送往医院抢救。12时27分,该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样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而去。经当地教育调查,排除了,家长和学生,师生和生生矛盾。那原因又为何?
孩子坠楼身亡,谁又有责?
是教育方式,还是另有它因。
这其中的原有不经调查岂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孩子的内心世界是受到了多大的打击与创伤,否则怎会轻生。
老师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教师批评学生实数正常教育,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即使有些过错也不能把两者联系起来。教师每天都在批评教育学生,跳楼自杀的是极少数,这些学生即使老师不批评也可能会自杀。为啥把老师说成是凶手?
学生被批评后回家自杀,老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现在好像只要有人死了,就要找一个责任人,不论是为什么。不管那个老师是怎么批评语气语言怎么样,只要没动手导致死亡,还要老师负什么责任?社会是优胜劣汰,连这点批评都受不了,以后在社会如何立足,领导骂人比老师骂人厉害何止万倍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教育、矫正,是教师的天职。
如果一个违规违纪的学生,连正常的教育批评都接受不了,动不动就以死相逼、以死抗争,将来何以走向社会?如此脆弱的心里素质,迟早会出事的。
此事件中,为学生的不幸感到惋惜丶感到痛心丶深表同情!但是,只要教师的批评教育是善意的、是正当的,没有违纪违法,就不必为孩子的不幸买单。
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希望警方介入,实事求是丶公平公正的作出判定。不冤枉任何好人,也不放过任何坏人。
1、负不负责任要看因果关系。被批评后自杀只是时间先后的关系,需要证明是因为老师的批评导致了自杀。
2、老师批评学生是履行老师的工作职责,是为了学生健康成长,行为本身没有违法。
3、老师批评学生的方式即使有些严厉、语言有些粗暴,也不构成学生自杀的前提,因为既然是批评就很难做到和风细雨。
4、如果非说老师有责任,就需要证明老师在批评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法,比如殴打、侮辱、污蔑等。
这问题让我这个当老师的,心儿怦怦怦跳,感觉后背发凉。祈愿上苍此等祸事不要发生为好!
现在教育安全第一,其安全包含有心理安全相关。现在的学生有部分“脆弱”得很,老师有批评学生要跳楼真会发生。某日,一学生迟到,某师责备几句,深感委屈,一下子“蹦”出教室门,直奔廊台,当是差点没把此某教师吓死。结果是:此老师再也不敢“犯险”了,学生生命不保,老师谈何教学?
当下,当老师还真靠点运气。若你责备了,批评了,甚至“敲打”了,学生坦然接受,算幸运;若你命不好,某天你因某“教育”惹到一“刺儿”,他就要用生命和你“抗争”一回,不产生结果,算双方命大,若来真格的“下去了”(自杀),追根溯源被某师批评过,前后有“因果”关系。该老师不会不被“经问”,承担多少责任,要看看当地上级调查结果对照当定“规定”而定。其师被处理是完全可能的,日子是难熬的!为师不易!
老师被学校、社会、家长赋予了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对学生有权批评教育和表扬,学生听不得批评的声音,走极端,那是学生的事,与老师没有丝毫关系,所以老师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否则谁还敢谁愿意去当老师?没有老师的社会不可想象。
学生自杀班主任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泻药。判断学校、老师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责任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语言、歧视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学过程符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教育,则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其他原因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如讥讽、嘲笑、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首先,你得告诉我这其中到底发生了神马?我说的上述的不好的事情是否存在。
一个老师把一个学生逼自杀了?
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承担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完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学生遭老师性侵轻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学生遭老师性侵轻生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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