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交社保不能自愿放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交社保不能自愿放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单位社保欠费可以自愿放弃吗?
单位社保欠费是否可以自愿放弃,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用,这可能会影响该单位在下一家使用时正常缴纳社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社保权利。如果劳动者因此遭受损失,他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或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有效吗?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议的形式,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费用以补贴方式计入工资发放。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下面分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辑)的一个案例。
2010年4月30日,李振友进入新东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李振友等员工向新东旭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后新东旭公司未为李振友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010年11月11日,李振友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7日,转入苏州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振友共支付医疗费69753.32元,应当列入社保基金报销的金额为61869.96元。李振友患病期间,新东旭公司分两次向其支付11000元。
李振友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张家港市劳仲委裁决新东旭公司向李振友支付医疗费61869.96元、病假工资2352元。新东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新东旭公司支付被告李振友医疗费43000、病假工资2352元,合计45352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余款34352元。
被告李振友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全额支付医疗费,不应酌减。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新东旭公司向李振友支付医疗费61869.96元(社保基金应报销的全部金额)、病假工资2352元,合计64221.96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扣除返还社保补贴1680元,余款51541.96元限新东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争议焦点分析: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原因在于:(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性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缴纳社保,对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的风险大有益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劳动者自愿,也因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这表明用人单位帮助劳动者代扣代缴不存在现实障碍。具体到本案,李振友申请不参加社保,由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280元,这不是新东旭公司的免责理由。首先,所谓的申请从形式上看是格式化的,关键条款均为事先打印,上面除李振友外还有其他数十名员工的签名;其次,即使李振友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新东旭公司也不能同意,新东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比李振友更清楚不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以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完全可以避免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发生。因此,新东旭公司没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李振友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当然,李振友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每月280元的社保补贴应予抵扣,这样对用人单位才是公平的。
人社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也将担责!网友:被自愿!
你是否遇到过公司不给你交社保、还让你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经历?
入职第二天,公司HR(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就会找你签“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从而表明是员工自己主动、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员工不愿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并不是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公司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试用期间,公司完全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五险);还有一种是,公司正式员工(转正后)自愿放弃社保后,公司以现金的形式,给员工补贴一部分钱!
现在,再也不用担心公司不给我们交社保了!
相关主管部门表示: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免责!
上述相关主管部门(人社部)在接受官媒(中国新闻网)的报道时,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按时、按量(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
该主管部门还表示:不能因为员工的个人意愿(尤其是公司意愿),就可以想不交就不交(不能免除),否则公司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消息一经发出,立刻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其中,大部分网友都表示:被自愿!
同时,还有网友评论表示:希望我的Boss(老板)也可以看到,希望我们也能足额交社保,但公司不愿意,还说是为了让我们拿到手的工资能多一些,要是真的为我们着想,你到是涨工资啊!
不过,有一位网友评论表示:其实很多在工厂工作的普工,都不愿意缴纳社保,但工厂规定必须交社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限购”政策,都和社保挂钩(一般需要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全国的那些“限购”城市,对社保有什么样的要求?
北京本地户口“限购”1套,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5年(含)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上海和北京一样,非本地户口也需要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广州本地户口“限购”2套,外地户口购买首套房,需提供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深圳本地户口家庭“限购”2套、单身限购”1套,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社保(或个税)证明;
厦门本地户口“限购”和深圳一样,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2年(购房之日前3年内)社保(或个税)证明;
杭州本地户口“限购”2套,外地户口需提供连续2年(此前为1年)以上(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社保(或个税)证明;
南京本地户口“限购”2套,外地户口购买首套房,需提供累计1年及以上(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社保(或个税)证明;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限购”的城市早已超过50个!
本文由“我家住楼房”原创(作者:刀柄老爹),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可以吗?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不可以的。
社保是国家对员工的保障,员工和用人单位都要缴纳社保费。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经济风险全由个人承担,
一旦面临社保相关问题,将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而用人单位不敦促员工缴纳社保,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沟通,明确社保制度的重
要性,鼓励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仍然坚持放弃社保,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但不建议强制要求员
工放弃社保。
1 可以。
2 因为社保协议是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缴纳的,员工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保,一些企业也提供了放弃社保的选择,但是在个人权益和社会保障方面,这种选择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选择自行购买商业保险,以及储备一定的紧急备用金,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另外,企业也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不可以。
因为社保是国家给予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员工不能自行决定是否放弃这种权利。
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放弃社保,如个人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等情况,也需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和明确的规定来实施。
否则,个人放弃社保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后果。
不可以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
根据中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不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否则雇主可能会面临违法行为的指控。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雇主也有责任进行社保缴纳,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因此,建议雇主不要采取这一做法。
公司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是霸王条款吗?
关于自愿放弃社保的问题,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员工已有社保可以自愿放弃i另一个单位的社保吗?
第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和责任,对于不缴费或者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用人单位让职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签订的协议无效,依然要按照规定给予缴费。 第三,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交社保不能自愿放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交社保不能自愿放弃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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