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孕36周堕胎被控谋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孕36周堕胎被控谋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胚胎是否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堕胎是否该被认定为谋杀?
法律意义上"人"的概念只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是指自然出生了的人。一种是法人,那是法律拟制的人,是组织,不是这里所探讨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说明法律上所保护的人,是要从出生时开始起算,更具体地说,是有了出生证明开始。这一点,《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当然,民法中也规定了,某些胎儿的可预见性权利,例如,继承权。但是,要实现这个权利,要求胎儿要顺利出生,就是需要以活体的形式生下来。《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胚胎从民事法律规定来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上实际的保护。根据民法上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刑法上也不把胚胎作为具有民事权利的人来进行保护,所以,"堕胎"在我国尚不作为谋杀或者其他罪名看待。
但是,除了我国法律以外,其他国家对堕胎行为是有规范的,例如,英国有《堕胎法》,美国部分州法案也限制堕胎权利。从发展上来看,个人也倡导不随意堕胎的做法,起码法律上可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按医学界定,可以堕胎和不可以再堕胎的时间,既保护出于某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意外怀孕妇女的选择权,也保护胚胎已经成形胎儿的生存权。
以上观点,供参考,谢谢邀请回答。
“人”的成立,在法律上一般是采取“呼吸说”。也就是从婴儿诞生第一次自主呼吸开始,随着那一声嘹亮的啼哭,“人”诞生了。
所以,在婴儿自主呼吸前,不认为是法律上承认的“人”,堕胎也就不认为是“杀人”。
谢谢邀请!
可以这样说,只要胎儿在母亲肚子一天,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如果伤害了胎儿,导致胎儿流产死亡等其他伤害问题,只能是认定为对母亲的故意伤害,而与胎儿本身无关,因为这个时候婴儿是没有人权的,只是和母亲一体,属于母亲的一个器官。
我国法律意义上对“人”的定义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也就是说,你只有出生,从母亲身体分离出来的那一刻开始,你就自动被赋予了“人权”,这个时候不叫胎儿,而叫婴儿。这个时候由于其拥有了“人权”,如果再进行伤害,属于针对婴儿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进行杀害,属于针对婴儿的故意杀人罪。
因此,堕胎,不管这胎儿有多大,只要在肚子里,就不属于杀人。
辽宁一男子歌厅认识一女子并致其怀孕,后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将其杀害,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从古至今,一桩桩一幕幕一件件活灵灵的出轨付出生命的例子多如牛毛,甚至直接毁灭一个家庭的例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文章中,“自古奸情出人命”,老祖宗的这句老话,到底要赔上多少家庭多少人命才能让世人警醒?为什么还是这么多人前赴后继的往里跳,说白了就是寻找刺激激情淫荡而已,至于那些自以为可以做到”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人,恰恰是你把自己和家庭都放在了危险的边缘。真过不到一起了没有感情,感觉自己的另一半不是自己想要的,就痛痛快快的放手,真到了过不下去那天,就坦白、分手好合好散;可以光明正大的去寻找自己喜欢的另一半,没有必要去用自己的出轨放荡去祸害别人挑战别人的底线,害人害己。如果还是觉得家庭好,原配好,就好好过日子,别作妖。又想要家庭又想要刺激,最后家塌了,命丢了,多刺激啊。我只想奉劝一句:自古奸情出人命,你是要一个安定幸福的家庭幸福的人生,还是要刺激放荡出轨要命?
在红男绿女遍布的歌厅里,女子当服务员收拾室内卫生,正好碰上来歌厅找乐子的男子。双方加了对方的电话联系,慢慢熟悉后两个人再也按捺不住内心的情感,双方发生关系。完事后女子向男子要钱生活,理由是辞掉服务员的工作,还得交房租,保险,暖气等费用,男子也爽快的给六千块钱。
双方的关系持续一个月,因为一件事打破两人的关系。在2020年1月10日,女子给男子打去电话:“我坏了你的孩子。”两人约好地点见面,男子骑着三轮车如约而至。女子想把这个孩子去医院打掉。男子想和女子搞对象,却被女子以:“你年纪太大,我们不合适。”为理由拒绝。
而后男子执意女子把孩子生下来,并且说要一起过日子。但女子根本不喜欢他,只是玩玩而已,两人发生争吵后女子只想要钱。而后男子用剪刀向着女子脖子扎了两下,涓涓的流血,随后在地上找到一块石头,硬生生砸向女子的头。这一下没有砸死,男子又用数据线勒。最后捡到附近的石头砸下去,彻底死亡。
处理完回去,男子擦拭干净三轮车。而后,骑着这辆三轮车在小卖铺附近吃了碗面条,就去到当地派出所自首。而男子经过判决,也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女子及其家属37632元。
这两对,本身就是不合适的,女的就是玩玩,嫌弃男子年纪大,意思已经很明确,但男子就是听不明白。还想着跟女子生下孩子,并且赚钱养她。得不到就毁灭的心态过于极端,这么大年纪还不结婚,这个男子性格上就不行,极端,易怒。并且手段也是残忍,数据线勒,剪刀剪,石头砸。并且是得知女子是怀孩子的情况下,还是用这么残忍的手段。
最后判死缓两年也是不可思议,这是一尸两命,两年里要是男子好好表现,或者有明显贡献,就可能被转为无期徒刑。这对女方和其家属也是不公平的,毕竟这样代价实在是太小。
通过这个事件,也告诉人们交友要慎重的重要性。并且什么样的人,配什么样的人。就和上面事件的女子一样,无业游民。男子,骑着三轮车的大龄剩男。女子还看不上男子,这可能就是底层的相互鄙视。同时也提醒那些想捞钱的女人,还是找有钱人。毕竟找没钱的,钱就是命,分分钟跟你急。
男子结实歌厅女子后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之后又因女方拒绝交往想要堕胎残忍将女方杀害,最终却只被判处死缓。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男子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解释: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连续通过剪刀刺、石头砸、数据线勒等诸多手段多被害人进行了残忍的攻击,并且最终造成了被害人的不治身亡,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也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情节相当恶劣。最终判处其死缓,也体现了法院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不能理解为何不是死刑。
综合这名男子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我认为法院的判罚多少还是有些偏轻了。虽然这名男子存在自首情节,并且犯罪行为是发生于认识的人之间,但是这些都不能掩盖这名男子如此恶劣的犯罪行径。更何况,男子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且最终的赔偿数目也低得惊人。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杀人和伤害案件其实都发生于熟人之间,如果因为双方存在矛盾以及犯罪分子有一定程度的自首情节,就免除其死刑的判决,我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
如此一来,不免让人产生怀疑,究竟什么性质的故意杀人行为,最终才会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怀疑,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治安环境的提升绝对没有任何好处。
女子要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这一事件对于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女性也是一次警示和提醒。一来,在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之前,还是应该做好防护工作,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二来,尽量还是不要通过威胁或者勒索财物的方式来激怒他人。毕竟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将自己的宝贵的生命作为一种赌注和资本,最终吃亏的只会是自己。当然了,讲到底,特殊行业本身就是风险极高的行业,为了眼前的利益,出卖自己的身体这又是何必呢?
典型的孽种纠葛,孽情纠缠。
首先说这男子。一是这男子无自知之明,年龄大了,把女子肚子弄"肿''了,女子拒绝交往,情感就应该立刻"刹车'',不是你的了,放手不就行了,更何况也图了几次快活,覆云翻雨几回,换个别人,躲都来不及呢!二是这男子也是个法盲,杀人偿命,你杀了女子能不偿命吗?给双方家庭都不同程度带来伤害,带来悲剧。三是这男子也无道德底线,无良心之人,寻了乐子,女方怀了"乐根'',按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拿个5000元给女方是情理中的事,竟认为"5000元''要他的命运,不给就算了,还杀了女方,真是个卑鄙无耻之徒。
再说这女子,也不是个好"鸟"。一是到舞厅去的男人大都是寻''乐"子的,你怀了''乐种'',提出分手又提出让对方给你5000元干嘛呢?你何不自认倒霉,捏着鼻子"闻屁"呢。二是谁知道这女子是真怀孕还是假怀孕呢,说不定是故意让这男子赔钱。三是这女子也不是个"良家''女人,既然怀孕了,好好说,何必又拒绝来往又要男人赔5000元钱。
回答;赵某是一家歌厅的女服务员,从年龄和身份特征来看,应该是那种长得年轻漂亮的女性
而高某,年龄大,猜测应该有40多到50多之间·,来到这家歌厅唱歌,跳舞,寻找开心,释放自己的压力。
两人的相识和熟悉之后,突破了最后一道防线,发生了几次关系。
而且也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赵某还怀上了孩子。
从他们的行为特点来看,两人都是比较随便,其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寻求刺激和发泄欲望。
女子赵某不想要孩子,高某想要孩子。
赵某对于自己肚子里的这个孩子并不喜欢
她的想法是什么?
或许是害怕自己养不起孩子,影响自己的事业和工作。
高某的想法,从他后来的话来看,他觉得自己可以养活她,说明他的经济条件和实力还是不错的, 觉得自己可以对赵某负责,经济条件在赵某之上。
赵某并不想和他高某在一起,因为嫌弃他年龄大。
这让高某的心态也起了变化,她不想要孩子,自己能怎么办?
她也有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权,高某无法阻止,之后赵某又向他提出来要钱,让他拿钱给他,也许就是拿肚子里的孩子威胁,给高某施加压力。
高某觉得自己不能接受赵某的要钱请求,他作为孩子的父亲,其实不看僧面看佛面,孩子的情面他也应该考虑适当给赵某一些生活费,而且他之前也说了自己可以养活的起赵某和孩子。
此时此刻的变卦和心理变化,可能让他觉得赵某就是一个贪得无厌的人,而且有些不讲道理,得寸进尺,已经把自己的生活安宁给搅乱了。
5000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刚好够一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和生活开支。
赵某一直提要求,高某对她失去了耐心,忍无可忍,对她进行威胁和吓唬。
之后就一不做二不休,把她伤害。
先后用剪刀刺,石头打,数据线勒,最后用石头砸赵某头部致使其死亡
手段残忍,心狠,毫无人性的犯罪动作,
这反映处理高某的心虚和恐惧害怕,害怕赵某不死,恢复过来之后再找自己算账。
高某在动手的时候已经是丧心病狂,失去了理智。
之后他的心态在吃面条的时候已经基本清醒,头脑冷静下来觉得自己做错了,跑去自首。
但是为时已晚。
对于赵某来说,交往异性和男朋友,过于随便和任性,没有分寸和界限。
不了解高某的人品和性格,看不清高某的真面目。
高某刚开始可能是对她很好,但是,终究还是暴露了自己的真面目,
对她发脾气,动手的时候,翻脸不认人,对她实施暴力殴打,直接将她伤害致死。
向高某要钱,依他的脾气和个性怎么可能会给?
一失足成千苦恨,人已离去,已经没有从头再来的机会
这是一幕彻头彻尾的悲剧。
为什么生死不由人?
“生死不由人”的出处暂时不明,这句话应该是从《警世通言》中的”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变异而来。根据字面意思来理解的话,大概是表达了一种感慨生死无常、人力难为的唏嘘之意。
的确,正常状态下的“生“与”死“从来都不是可以由个人控制的,或者说,这种“生”与“死”根本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人的起点是生,终点是死,”生“之前的”人“不能称为完全意义上的“人”,只能称之为“胎”,“死”之后的“人”也不能称为完全意义上的“人”,只能称之为“尸”。所以说,生死不由人。
虽然生死不由人,人的行为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影响”生“与”死“。比如,堕胎,自杀,谋杀,环境污染,还有利用科学技术延长人的寿命等等。不过就整体而言,人类社会的出生率和死亡率在特定的社会时期总是保持一定的比率,这大概也是世界物种自我调节的一种神秘规律。
生死不由人,”生“与”死“中间的”为人“却是由人决定的,所以,珍惜来之不易的”生“,面对终将到来的”死“,好好过一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孕36周堕胎被控谋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孕36周堕胎被控谋杀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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