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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是独生子吗?
1994年8月16日,张波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的一个普通的家庭中,他的父母都是工人,所以生活一直不太富裕,但是两个大人养一个孩子还是绰绰有余的。
张波是家中的独生子,他的父母对他千依百顺,孩子要什么,他们就给什么。在父母的溺爱下,张波越来越调皮,经常和周围的小朋友打架斗殴。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细节曝光,张波叶诚尘翻供,后者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公诉方举证驳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1.翻供,意味着这个案件还有异议,对两个被告人有利。这样才能在终审判决之前多一点翻盘机会,给被告人争取时间。
2.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意味着如果证实整个作案动机发起以及参与作案的过程都处于发病状态,那么可以免责。具体请看下面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如果被告人被证实确实有精神病,但属于间歇性的,就要看她作案时是不是处于发病状态。《刑法》规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如果被告人被证实确实有精神病,但作案时处于还具有一定判断能力的状态,那么被告人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刑法》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让人关注,大家都为逝去的小生命惋惜,都希望如果真有恶魔,那一定要让正义彰显。
既然被告说她有精神疾病,就由公诉方一一应对吧。我们不冤枉好人,但是绝不会放过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总会闪光的。
附《刑法》条文:
被人看不起,原因很简单就是此时想到后果严重了,法院会判死刑的,怕死了。怂样了,此时丑态百出,想方设法为了保命了,作无畏的挣扎,再狡猾也没用了,等着挨枪子吧。被你们害死的难道就不是生命吗?不枪毙天理难容。
看到法庭调查的事实认定,张波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两个孩子的死都不能让其悔悟,都不能让他看清身边这个女友的真面目,恶毒的女人都已经让周围的人看清楚了。
遵循法律的准绳,进行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想用自己有精神病为由逃避杀人罪责,这样的案例在国内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但是依然希望我国的法律要以事实为准绳,不能让犯罪分子以此方式逃避制裁。
从法律角度来看,翻供是一种被认为不可靠的证据形式。既然叶诚在原审和重审期间均否认推人,而在二审时突然翻供,因此法院可能会怀疑他的证言的真实性。此外,公诉方通过精神病鉴定的证据证明叶诚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也支持了关于其证言不可靠的推断。
除了关于翻供的问题,此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被告人是否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意图。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需要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并尝试推断其犯罪意图。基于证据分析,法院可能会得出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意图的结论。要证明故意杀人的罪行,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的鉴定来支持这一指控。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重庆姐弟坠亡案需要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分析,并且需要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这种案件的处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要求法官能够准确、公正地进行推理和判断。
当庭翻供是被告人企图脱罪或希望从轻处罚的正常反映,也是他们的刑事诉讼的权利,不足为怪,也不能说明被告人真的无罪或罪轻。
本案被告二审翻供,但辩护人没有按被告的翻供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说明了辩护律师在认真阅卷和经历一审以后,从专业角度认可了控方的定罪证据,应该只从量刑角度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从控方角度看,他们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检察机关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既然已经提起公诉,且经历一审庭审质证,说明本案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证据链牢不可破。
所以,本案二被告人企图以一句轻飘飘的“意外坠楼”翻供,或辩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达到逃生目的,纯属没有事实依据的诡辩,不会有任何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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