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最近广州两小孩私自爬进别人家车里导致死亡,家属要求赔偿合法吗?
车主没关好车门,让孩子爬进去而出现事故,车主有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管好孩子而出现事故,家长也有责任。但各自的责任多少,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作出裁决为准。
这死者父母也太可笑可耻了,
车门没关,你就钻进去?
大门没关,你就潜入?
厨房有刀是去菜的,你去划一下自己吧,又有希望”赚钱“了
锅里有鱼,鱼刺卡喉咙了,要主人赔吧?
主人家狗吓了你摔跤了,要赔医药费吧?
你好会”赚钱”啊,你是小孩监护人,不仅监护失责,此刻还要对入窃索赔碰瓷?
是不是你还要因车里没现金未被你儿子拿到,还要主人赔你”误工费“?
,,,,收起你的不良道德,赶紧给人道歉,也许你的善良会有好报,说不定车主给点安慰费
不合法,但是人家孩子毕竟死在你的车里,出于人道主义,肯定要有所赔偿!我就想问问了,孩子的监护人干嘛去了?孩子从离开监护人视线到出事绝不是三五分钟的事,孩子的监护人要负主要责任!
这个事件,我认为小孩家长是耍流氓。小孩已亡固然值得惋惜,但这不是你耍流氓的理由。首先,作为家长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其次,人家车子好好的停着,没有招你孩子进入车内,是你没有监管到位,导致死于非命。如果是成年人可以认为是盗车贼,反过来追究责任。另外,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第三责任险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协商给予部分补偿。反之,只能自认命
如果这家人如此无理取闹,车主也别客气了。自己不管好小孩,进到人家院子,又进到车子里死亡,需要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车主应要求这家人赔偿相应精神损失,还有换车子导致的差价、利益等相关损失,无缘无故两个人死在自家车里,太晦气了吧。凭啥车主就得认啊。
家长带孩子去银行办事,小孩扒填单台被砸身亡,银行应该负全责吗?
首先这个新闻是2017年发生的事情,很遗憾尽管幼童当即被医院救治,但在转院途中不幸身亡。虽然不清楚最后银行方面与幼童的家属是如何处理后续事宜的,但是毋庸置疑的一点是银行方面填单台未能采取固定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幼童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未能在公共场所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均应当对本次悲剧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这样的悲剧每年都会发生,一方面是幼童的认知风险能力较低,无法判断行为事物的危险性,出于天生的好奇心,很多时候我们根本不能指望孩子去循规蹈矩跟成年人一样,所以作为家长应该更多的时候在公共场所照看好未成年人,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也应当及时排查相应的安全设施有无类似的风险,只有内外互相排查,才有可能降低这种悲剧发生的概率。
最后,悲剧已经发生过去数年,但愿幼童的家属看不到这个问题。
家长带孩子去银行办事,小孩扒填单台被砸身亡,银行应该负全责吗?
这件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不搞清状况,直接就开火,认定银行需要负全责,那是情绪化的发泄,而不是理性的分析!
2017年4月,河南信阳,廖先生带着2岁的女儿到银行办理业务,期间孩子一直坐在廖先生腿上。待业务办好,廖先生将孩子放下,起身收拾东西准备离开,不想孩子却奔向大厅里的填单台,并用双手拉住填单台的边缘,台子随之倒下砸中孩子,虽经抢救,但还是无力还天。
为了更清楚地厘清其中的责任关系,我们试将事件的地点改一下,放在一个居民家中,那么大家会不会认为居民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呢?我想很多人肯定会说,居民何错之有,家中的桌子是好是坏跟其他人有什么关系,如果家长把孩子看好,孩子不去碰桌子,又怎么会发生这种事呢?就跟村民对家中院子里的桃树打药一样,有小孩翻墙进去偷吃而中毒,难道也是村民的过错吗?
同样的道理,如果家长看护好孩子,不让她去碰台子,那么台子就不会倒,孩子也就不会被砸身亡,这才是此事故的主要因果关系。
看到有人说,家长没有注意到孩子也就是一眨眼的功夫,但是要知道,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这是谁都无法替代的义务。就像逛商场一样,自动扶梯也有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酿成事故,不过商场只要尽到了提醒、提示的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这种情形下,责任由谁承担呢?当然是家长!
为什么发生安全事故,私人场所不用承担责任,而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却要承担责任呢?
因为这是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银行的填单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也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这个事件我更倾向于银行负全责。
看到当时的监控截图,事故发生只在几秒的时间内,一个两岁的孩子生命就这样没了,真是让人痛心。
银行这样的公共场所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银行的填单台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公用设施,一个两岁孩子随手一扒就立即发生倾塌,可以说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了。
同时我认为家长不存在明显过失不需要负责,因为家长之前一直看着孩子的,只是办理完业务稍微低头整理了一下材料马上就找孩子了,孩子离开家长身边几秒钟即发生了危险,当时场景是在相对比较安全的银行,而不是危险比较大的马路边或者室外,我们不能苛求家长每一秒都人目不转睛地盯着孩子。
而且我觉得,就算家长当时不是在办理业务,就是在一旁看着孩子,孩子去扒那个台子,两三秒的时间也是很难及时阻止的,悲剧发生的原因还是在于银行的公共场合的公共设施存在隐患。
以我的经验来分析,这件事大人有责任,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放松了对小孩的看管,使小孩受到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而银行的责任更大,不要把任何事情都推到熊孩子身上。因为,银行作为公共场合,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设和实验安装方面都有着监管和看管责任。
此次事件中,仅凭孩子一个人的力量就将填单台扒倒,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填单台的设计存在问题。填单台的底座设计得太窄,上部太宽,有点上宽上窄的意味。上部头大、下部腿轻,根本就是大头儿子站不住,典型设计方面存在问题。
第二是,安装时图省事,没有采取固定的措施。按照一般安装规定,除了底部有相当的配重外,应该安装时使用水泥钉等进行固定,防止倒下伤人。
第三是,银行人员有渎职行为,在设计审核方面、设备安装阶段、设施验收阶段,都要对每一步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与验收。每个人都要签字,确认,负有责任。
第四是,孩子的监护人负有看管不力的责任。应该把孩子搂在怀里不能任其乱跑,不管是几分钟的时间都不应该把孩子放手。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存在的危险性太粗心大意了。
因此,我认为此事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一是孩子家长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对责任进行认定,由银行给孩子一方相应的赔偿;
二是银行内部追责,对设计方、施工方和内部验收人员追究责任;
三是对银行所有网点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全部固定和移除,以确保安全,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是在孩子的安全防范方面,要加强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家长的看管教育,绝不能再因为粗心大意导致意外的伤害。
@左右的左zuo:家长也不教小孩,出门也不守规矩,乱动别人东西,家长也是,太大意!
@存在自有道理:银行的柜台没有固定,一个两岁小孩都能致其倾倒,国人安全意识和理念普遍淡薄!
@violetree:银行有责任,但更主要是监护人的责任,马路上到处是安全隐患,什么撞栏杆撞车被路阶绊倒,你要爬超市货架都能倒下来,这又是谁的责任呢?
@哦屏又碎了:这种事也要怪家长?呵呵 明明是银行填单台有问题好么??
@涛呢爱小乖:这个台子也太不稳了吧,两岁孩子而已。存在安全隐患。
@nuomi饭团:所以,事实教育我们,小小孩带出门还是装在推车里的好,放任他们自由活动有太多未可知的危险存在。
@Jinx的含义就是金克丝:以这小孩的重量轻轻扒一下就倒了,柜子是肯定有问题的,换了其他人也不知道什么就会倒,只是可怜了孩子
@用户517478799:现在动不动说人熊孩子如何如何,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根本不管小孩子的认知能力和安全隐患应该负的责任!
别瞎扯了!好意思让银行负全责,你以为银行有钱就负全责?你还想把你也养老送终?想的很美,但不可能。是你带孩子去银行爬台子砸死了,只怨你没管好,责任当然在你了。再说了,你那孩子就没教养,不坐椅子上或站在你跟前等,爬台上找死去了!
交通事故身亡老人跟孩子谁赔偿多?
交通事故身亡的老人与孩子赔偿是不一样的,老人要按年纪的大小,社会所付出的效果,而要根据当地的交通事故身亡的老人与孩子赔偿是不一样的,老人要按年纪的大小,社会所付出的效果,而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收入而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应当赔偿多
万宁6岁女童因不听话,被亲生父亲捆绑、殴打超1小时后死亡,其父一审获刑12年,不满判决将上诉,你怎么看?
咱们单纯看这位父亲的行为,那是你亲生闺女,只有六岁,竟然被绑起来,用皮带,木棍殴打虐待一个小时!这是生父吗,这就是个禽兽!不管孩子因为什么原因,也不能这么殴打,更何况小女孩只有六岁她能知道什么,也许只知道今天吃什么,动画片什么时间来,明天和小伙伴玩什么。这么天真的孩子被殴打一个小时,还是自己的亲生父亲,这个男人不配为人父。
古人是说过,棍棒底下出孝子。但是这句话就对吗?难道孩子不打就不能成长为一个身心健康的好孩子吗?孩子犯错可以教导,可以骂,也可以轻微体罚以示警戒。但是这位父亲的行为就很过激,咱们来多角度分析一下虐童的行为:
第一,有不少虐待儿童的人都是在现实生活中积攒了很多的负面情绪,那些无处宣泄的怨恨就倾泻到儿童身上,他们不敢对成年人倾泻,因为他们不敢,这就是他们的这些虐童者的可恨之处!而儿童对待虐待没有什么反抗能力,更加凸显出这些虐童者的掌控感和力量感。
其次,儿童还在成长期间,精神和身体都还没有成熟,身上的动物性更强,这种特点叫做“去人性化”,施虐者则会把儿童身上这种“去人性化”的特点极端放大,他们对儿童打骂施虐时,就会像对待动物一样,这反而削弱了他们的罪恶感。他们不会考虑儿童会不会疼,会不会难过,因为在他们眼中儿童就是个物品,不是个人。
最后,虐童者也是一种变相的“自虐”。国外研究发现,很多虐童者小时候都被虐待过,即使身上的伤痛好了,心灵上的创伤会陪伴他们一起长大,而消除这种创伤的方法就是把自己小时候受到的伤痛转移到儿童的身上,他们在虐待儿童的同时,感觉到了“解脱”。
每个孩子都是上帝派来的天使,希望每个孩子都可以健康成长,快乐成长,家长是孩子的保护伞,不是孩子童年的阴影。
愤怒还是愤怒,虎毒不食子,更何况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人人都说女儿是爸爸上辈子的情人,就是拿来疼爱,而不是拿来殴打的,蒋某却活活把自己女儿殴打致死,为这个逝去的女童有这样的父亲的痛心。
残暴的蒋某将女儿殴打成全身多发性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21日,海南万宁万城镇某出租屋内,一名6岁女童蒋某因为调皮不听话,其父亲蒋某决定采取体罚、打骂的方式教育女儿蒋某,先后用皮带、衣架、木棍等物品殴蒋某蕊的屁股、四肢、背部等身体部位,期间蒋某蕊不停挣扎、哀求、求救,蒋某依旧殴打蒋某蕊,时间持续超过一小时,期间蒋某的女儿苦苦哀求、挣扎、求救,依旧没有逃脱蒋某的毒打,直到女儿蒋某蕊出现心跳减弱,蒋某才发现不对劲,将女儿蒋某蕊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据女童蒋某蕊的奶奶讲,蒋某是自己的儿子,四川人,有性格脾气暴躁,有严重的暴力心,会随时殴打他人,五年前因为抢劫入狱五年,其妻子因为丈夫有暴力而离开了他。就是这样的蒋某在出狱以后,就做出虐待女儿、殴打女儿的事情,残忍用木棍、皮带衣架鞭打一个小时,致使6岁的女儿抢救无效死亡。
蒋某说女儿调皮不听话,可能说的是假话,女儿已经死亡,蒋某怎么说都可以,其母亲都说儿子有性情暴躁暴力倾向,可能蒋某因为出狱以后无业心情烦躁,就拿殴打女儿宣泄内心的烦躁,最后把女儿活活打死,其内心一定属于阴暗扭曲的,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就是一个可怕的魔鬼。蒋某只是被判刑12年,判的太轻了,这样可怕的魔鬼就应该直接判死刑,省得以后出来再害人。
蒋某应该就是属于心理阴暗的人,抢劫被判刑劳改过一次,却没有把扭曲的心灵扭转回来,出狱以后其心理扭曲更严重,连亲生骨肉都舍得下毒手杀害,这样的人真的害怕12年以后出狱再害人。有些人的心已经永远无法变好,蒋某就属于这种心灵扭曲的魔鬼,真的建议法律可以把这样的魔鬼判终生监禁。
蒋某殴打女儿死亡,法院判决十二年
最近,海南南一中院一审判决蒋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蒋某认为其女儿调皮不听话,采用体罚殴打等方式对女儿进行教育,竟将女儿殴打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海南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院判刑以后,蒋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已经向法院提起申诉,蒋某有何脸面提起申诉,十二判的太轻,建议在蒋某申诉时,改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喜欢的朋友可以关注,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儿童碰路灯电桩身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