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山东一男子车内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山东一男子车内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无牌轿车跟杆逃费,收费站人员沙桶拦截,用石块打破玻璃伤到车内女童,谁的责任?
归根结底还是违法成本低造成的。碰瓷的,讹上了就能有最低几百几千块钱的收入,讹不上,顶多批评教育;偷东西的,不去追,他会更加胆大妄为,继续作案,而且自己蒙受损失,去抓他,他有个磕磕碰碰你还要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逃费的,你不去拦,将来会有更多的车去效仿,而且其他车主还会责问你,凭啥他不交费?你去拦他,什么执法权,什么过当都冲你来了。我在停车场收过费,看到这个黑色轿车跟车这么紧就看出来他预谋已久。肯定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而且如果就这点事报警,派出所也不会立案追查的,找他花费的时间精力,早已超过他逃的费用。哪怕真的找到他,一个不承认,你拿他没办法,真赖不过去,大不了把钱给你,他又没什么损失。为什么现在提倡征信系统?就是慢慢提高违法成本。说什么高速收费黑,那都是题外话,就像租房子一样,你嫌贵可以不租,省道不花钱,你可以随便走呀。又不是非要走高速不可,享受便捷的同时肯定要付出代价。
在探讨这起事件的责任划分前,先为受伤的女童心疼三秒,心疼她遭遇意外不幸受伤,更心疼她摊上了如此厚颜无耻的家长!
这起事件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石家收费站,事发当天女童的家长驾驶一辆无牌尼桑轿车闯杆逃费,而高速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后随即予以口头劝阻,在制止未果后工作人员将防撞沙桶置于车前意图阻止对方离去,但对方车速极快,不仅毫无停车之意并且加速行驶。参与拦截的收费站监控员只得紧急规避,然后顺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向尼桑轿车扔去,希望以此来迫使对方停车,结果石头却不幸砸中了车内四岁的女童。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女童的意外受伤虽然是收费站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但是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家长恶意逃费的行为。在这起事件中家长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故意不悬挂汽车号牌;其二是不听劝阻反而加速逃离。
事实上,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首先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其次该行为也严重妨碍了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赔偿。
收费站工作人员尽管实际上只是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职工,但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像尼桑轿车车主这样存在强行冲闯行为的他们确实有权利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因此,我认为在当时采取口头劝阻以及设置沙桶进行拦截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问题,上述行为都在合理的范畴之内。
不过对于此后扔石头砸车的行为尚且有待商榷,尽管说车主在当时加速逃离的确有危及他人安全的可能,但是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逃脱而非为了撞人,因此也就更加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了。
综合来看,女童的家长需要对该起事件承担主要的责任,对于其不挂号牌以及恶意逃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予以重罚。另外,收费站工作人员尽管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女童的恶意,但是客观上却造成了孩子受伤的事实,因此对于孩子后续的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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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满脸是血的孩子,真的好心疼!无论其家长如何,她是无辜的,不应当由她来承担家人逃费的责任!
此事发生在哈尔滨某高速收费站,黑色尼桑轿车紧跟前车,趁机逃费,被发现后不仅不停下,反而加速离开,高速站工作人员先是用防撞沙桶阻拦,看没有效果,其中一名工作捡起石头就向尼桑车砸去,车的左后窗玻璃被砸碎,石头落进车内,砸伤了4岁小女孩的脸部,鲜血直流,孩子痛的哇哇大哭。
首先男子逃费肯定不对,买的起轿车,却舍不得交过路费,真的丢人丢大发了,不仅连带小女孩受到无谓的伤害,而且还被处以全程公里数5倍的罚款,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行为肯定也不对,不能因为男子逃费,就拿石头砸车,这是一码归一码的事情,你可以报警,而且还有监控,完全可以找得到男子,对其进行处罚即可,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暴力的方式呢?你真的以为收费站是你家的,你真的以为你砸伤了人,毁坏了车,收费站会替你承担责任?如果小女孩真的有个三长两短的,谁也保不住你,到时你可能就是那个倒霉的“临时工”糊涂蛋了!
谁犯错,谁承担责任,这个道理放到哪里都不会错的,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记住这一点!
没有牌照,然后强行闯杆,收费站的只能说的确很负责,但是法律上他不是执法者,当时的情况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需要他丢石头。
因为毕竟丢石头这样的行为,会造成人的故意伤害,最终如果造成轻伤以上,收费员并不会因为这个英雄拦车的举措而得到赦免。
所以此举其实不值得提倡。面临承担法律后果我也认为很不值得。
评论里有人会说,收费员可以说,我怀疑里面是人贩子。
但是这样的话除非建立在车里孩子在哭泣,有明显的犯罪迹象,否则真这孩子是被拐卖的,也被你救的过程中砸死了。
何况他不是执法者,这个和大家经常讨论的我知道对方是小偷,是不是可以用石头把对方砸伤一个道理。
如果当时的情况,并没有紧急迫害你的生命,达不到正当防卫,那么你再多理由,在我国依然是会面临惩处的。
这个车当时如果是正准备撞人,自焚,或者杀害车里某人,收费员一石头过去砸中施暴者,那是没有问题。
但是现在对方是逃费,而受伤的女孩其实是无辜的,我国不是封建社会,所以别说什么这该怪你父母这样的话。杀人犯这年头也不会株连九族啊?
因此最终,法律上,逃费的车主当然会面临系列的行政处罚,罚款和补交过路费,外加一些造成的收费员的损失。
但是砸伤他人的收费员,依然需要承担车主女儿受伤的费用。
评论需要公正,做事需要担当,既然你选择了闯杆就要为以后的事情买单。首先我们来说明一下,高速收费的情况,说心里话谁都不愿意掏腰包花那个钱,但是我们不花那个钱,国家的每条高速路的经费又从哪里来呢,首先确定一下个人比较理解高速收费的问题。
现在轮到说这个事的正题了,男子驾驶无牌照车辆,我们先不说他处于什么目的,总之是没有牌子。这一点来说他是违法的,任何驾驶员不得故意拆除遮挡牌照。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也就是说出现无牌车辆交警有权利扣车,以及对驾驶员扣留驾驶证的权利。如果再往大了说,如果涉及到大案就不是砸车那么简单了。对于这个案子里的男子行为,我们目前还不知道他处于什么目的,总之拆了车牌是事实,闯杆也是事实。这就相当于一个贼,偷了东西要跑,主人家追,小偷摔断了腿又找主人家理论的道理是一样的。
虽然中国法律很大程度在强调人权问题,但是这类的法律也不过是保护坏人的一道屏障,这个案子一切起因是由于男子闯杆造成的,看到工作人员砸到人了,才把车停住回来理论,我们都是普通人说白了在砸车与停车这段时间里,男子的心里发声了很大的变化,既然都是普通人想法也应该大致相同,我们先说,男子撞倒路障的行为,对于个人来说,这时的修车费用比高速费要多了,但是男子自知理亏,所以没敢停车。再加上车坏了最多报一次保险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等到工作人员把车玻璃咋了,他还是没停车,具体原因就是咋坏了报保险,总之有保险公司买单,这个不用自己花钱没有必要担心。走过了几十米发现孩子被砸了,而且看上去挺严重,这时候他发现自己吃亏了。孩子什么情况不知道,花多少钱也不知道,因为这个时候男子发现要自己掏腰包了,而且很可能不是小数目。这才把车停住回来理论。至于小女孩与男子的关系,一诺不清楚在这个问题上,一诺全力站在工作人员这边,玩什么就要玩的起,别说砸坏了就是砸死了一口子,起因也是因为你闯杆。如果你把所有的东西归于个人,无论你违法与否,一诺从心底佩服你是个男人。玩到一半发现自己吃亏了再回来说,不玩了。一诺从心里鄙视这个男人。趁早割去鸡鸡做个太监,真是他妈的给中国男人丢脸。我劝这个男子以后去女厕所蹲着撒尿,因为他不配做一个站着撒尿的男人。
我觉得法律也不该给他一分钱,让他知道做错事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不是每一次闯杆上帝都会站在你这边,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小女孩是无辜的,但是很无奈他爹做的孽,报应到了他的身上,大家记住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即便你这辈子做了孽,报应不到你的身上,也必然报应到你的孩子或者孙子身上。这叫善恶循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山东一男子车内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山东一男子车内死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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