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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一男子因情感问题持刀砍伤前妻及其女儿!已被当场控制, 你怎么看?
感谢邀请!首先我要声明,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它只会加重问题的严重性,让大家都受到伤害。我并不清楚这名男子与其前妻及前妻的女儿之间有什么矛盾,但持刀砍伤二人做的就是不对。所幸这名男子被当场控制,没有酿成更严重的祸事。
前女友将前妻砍伤,为何前妻自担30%责任?
谢谢邀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判决前妻承担部分责任,应当是因为前妻对本次打架的起因或者发展也有过错。
虽然有前期,前女友这些场外因素在,但本质还是民事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前女友将前妻砍杀,侵犯了前妻的人身权。需要负侵权责任。
但是具体事情事情具体分析。前妻李某跑到前女友余某店里争吵,并用则正在烧水的茶壶将余某烫伤。前女友余某这时候拿刀将前妻李某砍伤。在这个事件中,李某肯定是有责任的。简单说,先来争吵,并先动手。但是余某动刀了,而且把李某砍伤,动刀的性质就不一样了。如果余某只是冲上来互殴,可能双方比例李某自己还承担的高一点。
前妻自己承担30%我认为是妥当的。还有为什么是30%不是35%?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自己来判断承担比例。所以不要计较具体比例,可能每个法官的比例都不一样的。但这个是合法的。
我们可以看看法院的判决学习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因原告李某到被告开设的茶室理论时方法不当而引起,且双方在此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事端,致使矛盾升级。原告李某先动手用茶室内正在使用的茶壶将被告余某烫伤,后被告用刀砍伤李某及前来参与争吵的王某。在此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在此次纠纷中,被告余某存在重大过错,故法院确定其对原告产生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某在该案中也有一定过错,法院确定其对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李某在该次纠纷中受到的损失合计7293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所产生的损失的70%,计5105.1元。
不多 你们两个拿人家衡量你们的婚姻。。哪人家的感情闹着玩。这是碰见一个脾气好的 。要是碰见那种不死不休的。。估计那会就没有百分比了。。。感情这东西最好别拿来玩。。忠告
前妻和前女友爱的都是王某一个人,前妻和前女友应该是平等竞争。至于王某接受谁,这是王某的选择,应该由王某主动说出,和做出果断的诀择。前妻没理由要求前女友退出让位于她,所以,她二人的斗殴伤害前妻是有责任的。前女友砍伤前妻,法律判前妻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是正确的。
综观全过程,王某这人是该事件中的一个丑角。既然自已与前妻两人之间有感情、有丝连,就不该去和别的女人去纠缠。就该果断作出选择,不该脚踩两只船。正是王某的犹柔寡断,才导致两个女人之间发生不该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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