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因制止偷拍被打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因制止偷拍被打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网曝好声音导师那英飞踢偷拍者,惊呆娱乐圈!是真性情还是没素质呢?
谢谢遨请!
此刻,我正在看电视上的大阅兵,看的我是热血沸腾,越看越心潮澎湃!
看看我们的国家!再看看我们的军队!再看看我们这些脸上淌着汗的军人,看着看着,你有没有涌出一种自豪感?甚至不自觉的挺直了脊梁!
而这些明星歌星算什么?他们为国家做了些什么?为我们的民族做了什么?凭什么这么耀武扬威?让你有自豪感了吗?
他们能有今天,被众多人追捧,都是被长期惯的!如果没人搭理他们,他们什么也不是!人品好一点的,还能做到谦和,素质差的,自以为了不起,这不?还上脚踢人了!
这些追星的人也很无聊,不好好工作,不好好孝敬父母,整天做这些毫无意义的事情,要我说,踢了一脚,也是该!
都该醒醒了!去追民族英雄,科学家,我们的人民子弟兵,消防战士,这些才是国家的正能量,青少年学习的榜样!
借这个平台想多说两句:国家是不是该管管娱乐圈了,现在崇尚什么小鲜肉,什么易峰,什么晗,抹粉,涂口红,戴耳环,男人女性化,给现在青少年都带歪了,以后这个国家到处是阴柔,缺乏阳刚,能称之为强大吗?
那英的行为可以肯定是违法行为,报警~用法律来维护个人权益,以惩戒那英类的“矫情者”。法律规定:偷拍造成后果的承担责任。粉丝们偷拍和“被崇拜者”同框,能造成什么后果?法律规定执法行为都可以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监督。所以,可以有辣粉、果粉…但绝不能惯他(她)可以暴力,可以抗法。
我不喜欢那英,她的歌我一首也不会。新奇吗?不过这件事上我支持那英。偷拍者 是不对,别说踢,打人都可以。说别的就是道德绑架。说踢人不对的,我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在你家卧室按个摄像头中呗,知道后不许生气吵闹打人。你只可舆论批评我!我只就 偷拍者 这三字平论!说别的找小编去!
我想说的是,那英确实是真性情,作为一个东北人,脾气也很火爆。
但是当众踢人确实也反映出了她的没素质。
真性情的表现
我们可以看到视频中,一位年轻女孩边嚼着口香糖,边走在那英前面偷偷拍摄那英,还一脸洋洋得意的样子,身后疑似那英的女子很生气,飞踹了她一脚,说道“别拍我!”。
从动图我们看出,那英这一脚踢得还挺狠的,女孩子直接被踹飞好远。之后这名女孩也并没有说什么,飞快地就走了。不过那英看上去对偷拍者十分不满,据估计,这名女孩应该拍了那英挺长时间了。
这一脚踢的可不轻,这也充分暴露出那英典型的东北人性格,直来直去,脾气火爆,或许我们可以称之为真性情。
没素质的表现
先不说那英是一个公众人物,就算是一个普通人,也不应该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其他人大打出手,这是一种极其没素质的表现。更何况那英还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歌手,而且她还算是娱乐圈的前辈了,51岁的人了,更应该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
总结:
首先,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拍摄入镜,本身就是侵犯他人肖像权行为。即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明确制止和反对之后,依然将其拍摄入境,就是对他人权利的赤裸裸侵犯。受害者完全有权利制止,这种制止,难道仅仅是口头制止?不是,受害人也可以在有限度范围内阻止拍摄。
但是,这种制止必须是有限度的,不能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也不能超过限度去制止,就像那英的这背后一脚,目的是为了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本来怎么说那英都是占理的一方,毕竟是别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可是当众对他人造成人身攻击,这一不文明的行为又让别人抓住了把柄。
希望那英以后可以长点心吧,真性情可以,但是以文明为前提的真性情才是可取的。
公众人物名气大脾气小是符合人性规律和大众口味的,反规律了就不好玩了,任何人在任何环境下作出的反应都是经过判断的,至于跟素质有没有关系这应该看是否符合大众的观感。至于真性情,那只是个标签,别当会事。在面对不一样的人都是可以拿出不一样的态度的。
“猥琐男”尾随女子进医院厕所偷拍, 你怎么看?
现在女性朋友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穿裙子或是比较暴露的衣服更是显示出自信和魅力。不过,“危害”也是无处不在。有时候一个小小的举动就会引来不法分子“尾随或偷拍”,若要遇到此类情况要清醒、理智、勇敢面对。或在人多的地方把“坏人”给揪出来,或立刻报警处理。维护自己人身安全同时也不放过“不法分子”。让法律制止犯罪,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男子经常家暴孩子,妻子在旁边没有反应,我该怎么做?
这种事情你要想管就要有金刚手段,不然会坏事,也许他小时候就是被父亲打大的。要了解背后的事。要么一声振喝必须有震慑力的那种。让打人的人也惊到会好一些。愿天下父亲用心去爱自家孩子, 让孩子感受到爱。多说我爱你!比做什么都有意义。中国父亲加油!
对付这种人,你就只能把他的恶行,用手机记录下来,然后放到网上供大家讨伐。就算你报警也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有暴力倾向的人,只要动手一次,就会有无数次。即使警察上门警告他,过后警察一走了,他的恶行又开始暴露。只能借助网络的力量监督他,让他知道,他身边是有千千万万只眼睛在注视着他的一举一动,他才有可能会克制。
说实话,如果我本人看到第一时间肯定会上前好言建议、阻止。
如若不听劝,情况严重的,帮助报警也是可以的。
给朋友们您建议的话:
看是什么情况,下手如何。
如是轻轻教训一下孩子,尚可原谅。
有时孩子皮了太淘气,是会很生气,要孩子留哈个教训。
家暴不可饶恕
家暴也是有些家庭的传统,更是无知人的举动,旁观者话不投机也会起反作用。如今的孩子都当成公子公主在养,根本不存在打骂现象。家暴都是二婚的孩子,没有修养的父母,传统的父母,在年轻人里面只占百分之一的比例。
花亚伟委员建议将偷窥偷拍入刑,你怎么看?
主要看偷拍偷、偷听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用于违法的当然可以入刑,如果用于取证的,应该另当别论。比如记者采访,为防止当事人不让拍,就必须偷拍;国安局为调查间谍活动,需要偷拍其行动,有利于维护正义和国家安全的偷拍偷听行为是正当的,也是必须的!
只能说,科技是把双刃剑,科技能够造福人类,若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对民众造成极大的威胁。
近年来,屡屡爆出酒店偷拍旅客和房东偷拍租客等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谈及针孔摄像头等隐秘拍摄工具,更是让人民担心,以至于大家在外居住时屡屡防范这类行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对偷拍事件屡屡爆发的原因进行调查时。他得到了答案。
偷拍事件屡禁不止是有一下两点原因的:
一、针孔摄像头行业未能得到政府的有效管控,使针孔摄像头易流入到民众手里。
二、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
先来看看现今对待偷拍行为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待偷拍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是相对较轻的。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事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屡屡以身试法,偷拍现象的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
因此,花亚伟委员建议,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并加强对针孔摄像头行业的管控,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
对于花亚伟委员得提议,笔者是表示支持的,为了有效制止偷拍现象的发生,必须用重法进行约束。这样才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隐私,这也是尊重人权的行为,使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
人大代表建议当然有道理,也反映出现实生活中偷拍泛滥猖獗,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要不要入刑,也就是要不要用刑法来惩处,我们就有必要讨论下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且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
从现有的立法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经认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偷窥、偷拍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从惩罚力度来看,许多人认为显然还是太轻了。
但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对该建议,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将单纯的偷窥偷拍入刑,笔者持反对意见。
首先,单纯的偷窥偷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当属民事侵权行为,采取侵权责任方式,加大精神损害赔偿力度完全可以做到行为与责任相适应;
其次,刑法要有谦抑性,现实中,偷窥偷拍行为虽然并不鲜见,但采取其他手段可以达到制裁的预防目的行为,不必要从刑法角度加以规制;
再次,虽然单位的偷窥偷拍行为不值得入刑,但将偷窥偷拍的成果加以传播和利用,刑法对该行为已有规定,如侮辱罪等。
偷窥偷拍行为确实令人愤慨,某些偷窥行为与行为人的心理疾病相关,在司法精神病学上当属精神疾病的一种,如果一味将类似行为人运用刑法加以规制,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试想,对一个精神病患者的刑罚改造,其效果如何?恐怕只会越改造越坏,因此,对类似行为入刑,尚值得深思。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妥否,请指正。
花亚伟委员建议将偷窥偷拍入刑,你怎么看?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他还建议将入室偷拍或在宾馆、酒店和公共厕所等处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界定为“情节严重”,将传播牟利或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以来,国内偷拍、窃听等案例的相关新闻逐渐增多,酒店、民宿、出租屋、试衣间、和女厕所等地,成为偷拍事件高发地。相较之下,多数案件中的施害者往往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最高十日拘留;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漏洞。对此,花亚伟委员提出,“在市场监管层面,要对销售环节实行备案许可制”,同时“应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偷拍现象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花亚伟委员认为,“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主张了偷拍现象的嚣张气焰,因而让偷拍入刑势在必然,还必须抓紧!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花亚伟委员指出,民法典主要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如何具体采取有效保护,还需要《刑法》配套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条款;他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因而花亚伟委员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偷窥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有些比较严重情况会导致自然人身败名裂,更为可气的是,某些不法之徒竟然利用这个东西来敲诈勒索,甚至还谋财、谋色、害命,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笔者高度赞同花亚伟委员的建议,“偷窥偷拍行为入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广州男子在家赤身裸体,被女邻居拍照发到了业主群, 你怎么看?
女人违反基本道德,属窃窥,每个人在自家有自由权利,你我所作所为心知肚明,,而作为邻居,不但偷看,还发表到网上,违法不违法不知道,起码侵犯;人权,受害者理应维权,追查所有偷拍照片(包括滚床单双人照)
女邻居把男邻居裸照发至朋友圈确实不妥,首先看男邻居是否多次故意裸体有无挑逗意味;如果.是,就应把每次照保留下来请警察替你制止或加以警告,当地居委也可以干预此事。如果他照旧如此就要通过司法部门了。要是偶尔一两次无心之过更不能把他人裸照发往朋友圈,给他人留下尊严也是你的美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因制止偷拍被打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因制止偷拍被打伤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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