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9级获赔12万是否合理?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30元/天
3、护理费:97.5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21024.2元×20年×20%=84096.8元; 农村标准:7160.5元×20年×20%=28642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5012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农村标准:5556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16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12、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陕西安康一老人遇车祸身亡一次性获赔25万,六子女为分赔偿款而闹上法庭,你怎么看?
事件的起因, 当事人 陈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司机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25万元。协议签订后,陈某的六个子女因赔偿款分配不均导致的争执而最后闹上法庭!看法如下
1 陈某活着的时候,他的六个子女也不会很融洽,人说三个女人一台戏,现在是六个,能不有争执吗?这样问题多数是各位媳妇们的争执。作为儿子兄弟姐妹之间还是有亲情的。
2 现实与道德的碰撞,在兄弟姐妹感情面前金钱永远放在第一位,为啥会这样。因为现在人结婚之后都外出工作,生活压力也大,况且只有过年回来那几天,才能一起聚聚。感情也渐渐的疏远了!兄弟之间没有之前亲密了。所以遇到这事后,也就不在乎那仅存的血缘关系了。
3 钱分完了,关系能恢复从前吗!在两个对立面的兄弟,以后会老死不相往来。但在他们年纪在大一点之后,会非常后悔现在所做的事。血缘关系是不变的,为了钱而闹翻。亲人变仇人不管是社会的议论,还是平和之后内心的良知,都不会让自己原谅自己。
4 陈某的长子或长女,所谓的大哥大姐是没有尽到责任的,俗话说父母不在,"长兄如父,长嫂如母”作为家中的老大,父母不在了,有责任维持各个兄弟之间的感情,维系家庭关系。老大不好做啊!要舍得吃亏,要照顾弟弟妹妹!有好处要先让弟弟妹妹挑。这样表面吃亏了,可家庭和睦了,兄弟之间的感情深了。这就是作为老大最深厚的福报!
注;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丢人现眼的一家人!姊妹六人,照顾老人时就一人出力,其他人装神仙;看见有钱了就一窝蜂冲上来,生怕自己少分一点,真不嫌丢人现眼呐……
还好,法律是公正的,出钱出力赡养老人的最终多分到赔偿款,那些只想跑过来分杯羹的姊妹,也仅仅是象征性的拿到部分赔。
说实话,这个案例讽刺意味挺浓的,这也映射出如今家庭生活的一个现状:
姊妹关系处理不好,比仇人还难对付。
我们不知道这姊妹六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竟然20多年不赡养老人,到底是老人拒绝?还是他们在此问题上推三阻四?
正常来讲,子女多的家庭中,如果谁放弃对老人的扶养,那老人的遗产他是不参与继承的,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基本都会转给履行扶养义务的子女。
但像本文中这样平时不见人,分钱一窝蜂的状况,确实少见,可见这些姊妹们虽然没有关心老人,但老人的一举一动他们也还是清楚的,要不然咋会见钱就来?
通过此事,普法君想给老人们提个醒:当遇到子女不孝不赡养自己的,那就提前列好遗嘱,把遗产赠与为自己养老送终之人,哪怕他是邻居、保姆、拾荒的、打工的……
谢谢邀请。因死亡补偿金发生争执不是新鲜事,但因此闹上法庭却并不多见。首先,在法制渠道解决无法和解的纠纷,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应受到指责。其次,兄弟齐心,其利断金,血浓于水,比金钱更贵重的应该是亲情。第三,过去这种事情一般都会请娘舅或者家族中德高望重的老者从中调解。这种调节机制,一般更注重亲情。遗憾的是,这种机制正在消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必要适当支持扶持。
谢谢邀请!
首先,问题中的事情经过表述不太清楚,笔者在此还原一下:
陈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司机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250000元。协议签订后,赔偿金由陈某的儿子之一的张某甲领取保管。后因为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张某甲等兄妹六人争得不可开交。张某甲认为从1992年分家后,其母陈某由其照顾生活起居,故该笔死亡赔偿金自己应该多分些,而其余五兄妹认为大家都是母亲的继承人,应该均分死亡赔偿金。多方之间因为不能协商一致,而引致成讼。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多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扣除丧葬费60000元,被告张某甲一次性给付其余兄弟姐妹等五人各18000元,即张某甲最终获取10万元。
其次,本案的法律分析如下:
该笔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应由各位继承人按照遗产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生前所取得的房产、知识产权、货币等。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故不属于遗产,而应该视为赔偿义务人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财产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如不存在特殊情况的,则应该由所有的赔偿权利人进行平均分配。考虑到本案中,张某甲自从1992年开始就照顾陈某,故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甲可以多分。
故本案中最终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笔者想说的是,既然陈某一共有6个子女,为何二十多年以来照顾陈某的却只有张某甲一人呢?其余的五个子女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都干嘛去了?老人家在世的时候不尽孝道,老人去世之后竟然蜂拥而至,想要瓜分老人最后能产生的一点收益,真是莫大的讽刺!
谢谢邀请!
老人遇车祸去世,本来是家人痛苦的事情,赔偿再多的钱也换不来老人的生命。
在这里说明一下,老人的因事故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并不是遗产,但仍属于兄妹六人所有,因为六兄妹与老人的亲属关系都是一样的,一般是平均分配。
不过,老人尸骨未寒,为了这区区几万元(每人平均分配也就几万元)而闹到法庭确实不应该,看来这些钱不应该给他们,因为这些钱中包含因老人去世而对他们的精神抚慰,看来,老人去世他们并没有痛苦,而只有争夺赔偿金的痛苦。
四子女家庭拆迁获赔两百万,已经出嫁的女儿能回来分钱么?
这个问题的决定权在这四个子女中的女儿手里,我浏览了一下回答过这个问题朋友的观点,他们认为主要以儿子为主,另一个的观点认为要看女儿的经济状况。我是不同意这两个观点的,中国传统观念里是养儿防老,所以有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一说,那是农耕社会中人的无奈之作,从土地上扣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而土地的产出又是很小,父辈们又没有节育措施,孩子普遍不少,综合这些因素,女儿外嫁后,父辈们就再也没有能力去担负、兼顾到自己的女儿了。可是现在中国经济发展很快,普遍人们生活条件很好,子女也不多,人们的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女儿是和儿子享有相同的权利的,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儿子和女儿享有同样的权利尽同样的义务的。所以我说这个家庭的四个子女是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女儿要不要这个拆迁补偿款,决定权在女儿手里,有的女儿有钱也要行使主权,有的女儿觉得我没钱也不能去娘家家里分财产,这主要在女儿的观念和权力的主张上。法律可是赋予了女儿可以获得赔偿的权力的,至于行使不行使她的权利在个人。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嫁出去的女儿和原家庭的其他成员同样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和嫁出去的女儿对家里老人同样有赡养义务是一样的。
其次,从亲情道德方面讲,嫁出去的女儿和家里的兄弟同出一宗同出一脉的血亲关系,是一种无法割舍的至亲。无论是作为家里的长者,还是同辈的兄弟姐妹,都应该念着这份亲情,互相帮助,团结同心,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最后,利益当前,难免有争执,就算亲生父母兄弟,也有一碗端不平的水。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协商一致,各方都能得到最恰当的分配,如果达不到一致意见,发生的很大的分歧,那就只能依法分配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四子女家庭拆迁获赔二百万,出嫁的女儿能回来分钱吗?
“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这种狭隘的观念一直沿袭至今,也一直为社会的诟病。深深地伤害了好多“女儿”的心!
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一律平等”!儿子和女儿作为家庭的一员,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没有性别之分!
我们可以根据可能的情况逐一分析!
一、如果女儿婚姻户口迁出,丧失了本村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从而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二、如果女儿婚姻户口没有迁出,依然是本村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老家必须划拨一部分面积的房屋(房屋必须是可以分割的)。
无论涉及到上面哪一条都触动家庭的其他成员利益,这也是问题之所在!
其实许多的家庭也都知道:女儿出嫁前,是家庭成员之一,当时的宅基地,田亩,耕地等面积的分配肯定也把她们计算进去了。也是因为人口的增多,面积方面都有所增加。
女儿和儿子一样都为家庭出了力!
归根结底还是观念在“作祟”!
儿子传宗接代,光耀门楣,生活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家庭的“脸面”,心里的天平就倾向儿子。
女儿出嫁了,别人家的了,过的好与坏,是婆家的事情了,不用我们操心了。
然而,现实怎么样呢?
我作为一名男同志,凭心而论,通过我的所见所闻,现在的女儿对父母的关心超过了大多数男同志,这是不争的事实!养儿防老还没有养女儿防老实在!
个人观点:拆迁关乎每个人的利益,作为父母要有自己的考量。不要求“一碗水端平”,要做到相对的平衡。女儿经济好,少给点。经济不好,多贴点。“钱能解决的,那都不是事!”,不要让女儿寒心,家庭失和!
我支持女儿回家争取自己的权益!
很高兴回答这问提,我也是一样出嫁女人,我出嫁多年,我家乡改建,平房改建楼房,按原来的平米给楼房平米,我哥就原来上房八十多平,我给他出钱赶紧在院子里再盖一个,到分楼时分俩一百多平的,钱把俩房装修完还有剩余,我为他们高兴,我一分不要,只是把我给他们建房的钱还我就行了,什么叫亲情,这就是亲情,现在我侄女们待我像亲妈。别一看见家拆迁就想着回家分钱应该为他们高兴才是。那以经不是你的家了,
很高兴回答您这个问题。
您的问题是:“四子女家庭拆迁获赔两百万,已经出嫁的女儿能回来分钱吗?”
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婚结、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由此项规定不难看出:已经出嫁的女儿完全可以回来分钱。
2.虽然在法律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妇女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比如,河北省衡水市的好多城中村都进行了拆迁。“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家庭的拆迁款和分得的房子,一般都不给女儿。女儿们也不会闹。
3.虽然按照当地风俗,拆迁款不分给女儿,但是,如果女儿诉诸法律,一般还会获胜。
也有的家庭,妇女尚能当家做主,如果分得的拆迁款较多,也可以分给女儿一部分。但是,大都会协调好孩子们之间的关系,以免闹纠纷。
回答完毕,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淮南:被狗绊倒摔伤,女子获赔8.5万, 你怎么看?
这个很合理啊,致人受伤,狗主和和相关责任人要负担起相关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合情合理。
就像那些外出不拴狗绳的狗主一样,如果狗伤人或者吓到人了,并造成受伤或其它健康方面的问题,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倡导文明遛狗,减少不必要的意外!大家都好。
被狗绊倒摔伤,狗狗有没有责任不一定,但是作为它的主人有连带责任。狗狗有没有牵狗绳是一个重要因素。
1.不管是宠物还是人,把他人摔伤都是有责任的。可能有人会说:他不是有意的,但是摔伤是已定的事实,所以该负相应的责任。
2.但是狗狗有没有牵狗绳,这是重要因素,如果没牵狗绳,那狗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药费是一定要赔偿的。
3.如果狗狗牵了狗绳,主人也是文明遛狗,由于一些他人或人为原因造成的,那狗主人该负多少的责任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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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700万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
2020年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随着江西省高院的宣判,我国坐“冤狱”最长的人产生——张玉环,被错误羁押9778天,26年半之久。有媒体报道称,张玉环将提出700万的国家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已有案例来看,可能满足不了他的请求,大概在450万左右!
一、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1、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张玉环可能获得的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约是339万元(9778天×346.75元∕天=3390521.5元)
2、精神赔偿金:2014年7月底,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总额的35%计算:张玉环可能获得精神赔偿金约是118万。(3390521.5X35%=1186682.52元)
3、至于误工费、补偿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是否能得到支持?说实话,参照已有的国家赔偿案例来看,这一块比较难以得到支持,我们也希望再次突破国家赔偿的“天花板”,尽可能慰藉当事人吧!
综上,张玉环可能获得450万左右的国家赔偿,与其提出的70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比“河南投毒案”张春红提出1700万的赔偿请求,实际一些。
二、类似案例的赔偿情况:
1、河南夏邑县张玉玺关押9年后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121万元。
1992年,张玉玺卷入一起邻里斗殴纠纷,对方一人死亡,他随后被抓。5年后1997年5月19日,夏邑县法院认定张玉玺同他的堂兄弟等人手持铁叉和棍棒击打在受害人的额顶部,致使受害人当即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张玉玺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用铁叉打受害人。1997年10月28日,商丘中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1月29日,夏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张玉玺无罪。
2、死缓改判无罪 李锦莲被关押20年获293万余元国家赔偿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两名儿童在家附近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中毒死亡。警方在现场发现3张“桂花奶糖”包装纸,并从糖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次日,时年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同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1999年,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执行。从此,李锦莲开始19年的申诉。经最高法指令再审后,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本案再审宣判,判决李锦莲无罪,并予以释放。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3、吉林金哲宏:冤狱23年获赔468万
因为被认定为1995年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年仅27岁的金哲宏被法院判处死缓,随后羁押23年。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2019年9月6日上午,金哲宏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金哲宏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8万元,其中包含羁押8452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9675.12元。
4、河南投毒杀人案:吴春红获国家赔偿262万元
因怀疑吴春红投毒杀害本村电工的孩子,吴春红三次被判决死缓,15年被宣告无罪。河南省高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合计人民币2625961元。
结束语:
坐了26年的“冤狱”!张玉环承受的恐惧煎熬是常人难以想像的,获得再多的赔偿都不为过。希望有关部门考虑张玉环的特殊情况,尽量多赔一些,安抚受害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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