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宁某医院将病人按无名尸体火化,6年后家属才知晓,起诉获赔1万8, 你怎么看?
家属六年后才知道,并且索赔一万八,首先,这个被火化的病人与你们这些家属的关系有多亲近,六年了,才找到,一般人生病或是其他事,去医院也一般会在省内吧,你们六年都在找还是突然想起了这个病人。我个人觉得是他们打着这个旗号,故意来敲诈勒索的吧。
淮南:被狗绊倒摔伤,女子获赔8.5万, 你怎么看?
被狗绊倒摔伤,狗狗有没有责任不一定,但是作为它的主人有连带责任。狗狗有没有牵狗绳是一个重要因素。
1.不管是宠物还是人,把他人摔伤都是有责任的。可能有人会说:他不是有意的,但是摔伤是已定的事实,所以该负相应的责任。
2.但是狗狗有没有牵狗绳,这是重要因素,如果没牵狗绳,那狗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药费是一定要赔偿的。
3.如果狗狗牵了狗绳,主人也是文明遛狗,由于一些他人或人为原因造成的,那狗主人该负多少的责任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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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合理啊,致人受伤,狗主和和相关责任人要负担起相关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合情合理。
就像那些外出不拴狗绳的狗主一样,如果狗伤人或者吓到人了,并造成受伤或其它健康方面的问题,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倡导文明遛狗,减少不必要的意外!大家都好。
美国女子被误判谋杀罪入狱35年,获赔数千万仍坚持上诉寻求更多赔偿,你怎么看?
并不是过分或者不过分的问题!司法程序缺乏正义说明这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司法体系出现问题,就会出现营私舞弊、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对国家的法制基础产生了严重的动摇甚至是丧失。
35年的自由时光是数千万美元无法弥补的!如果更能抚慰该女子心灵的话,就是更多的美元。
1、对这种行为应该给予支持!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犹如肾之于身体,肾不好了,身体各个器官都要出问题,最后会导致整个身体死亡。所以,为了警醒司法正义,必须要通过维护一个个的案例,去时刻提醒一线司法人员,不要枉法裁判,不要枉法司法!
2、在刑事领域,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必须深入人心。如无确凿证据,案情又有诸多疑点,则宁可放走一千,不能误判一例!一旦误判,将导致无辜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甚至生命,遭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一线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素养真的非常重要,尤其是担任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可以合理怀疑,但不能先入为主,假定犯罪后,围绕自己假定的犯罪去添加证据,甚至为了这个假定的犯罪,去臆造证据!这种侦查思路是异常危险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重要。
35年里有无限个可能,她的要求在常人看来有些过份,觉得数千万够多了,女子不应该再要求多赔偿,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女子在入狱之前就是很成功的商人呢?35年对于一个商人来说,可能可以赚几百个“数千万”呢?还有一种可能:女子可能认为钱财与自由她更看重自由呢?觉得数千万比不上她35年的自由~所以我觉得她的要求不过份。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属获赔50万想私了,请问这种责任能私了吗,你怎么看?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属获赔50万想私了,请问这种责任能私了吗,你怎么看?
要是你听到这些对话,你会怎么想?是不是毛骨悚然呢?
“念书去了,在路上被狗咬住了,咬死了。”
“脖子几乎快被咬断了,头部也有伤,太惨了。”
“叼远了,叼走了一百多米,要没有家人去就吃了她了。”
这就是前两天发生的一件骇人听闻的事件:
保定市曲阳县崔古庄村,这里近日发生了一起令人十分心痛的事。一名年仅9岁的小女孩,在上学途中被两条恶犬围住撕咬,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受害人玲玲(化名),是崔古庄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村民眼中是个十分乖巧的孩子。然而她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1月21日,我们都不堪想当时发生了什么,孩子经受了多少的痛苦,实在不敢想象。
玲玲平时都和姐姐结伴上学,而事发当天由于姐姐要值日,所以走得比较早。妈妈把玲玲送到半路,又目送了一段距离,眼看快要到学校了才转身回家。然而就在剩下的一小段路上,突然冲出了两条大狗,其中一只黑色的扑上去咬住了玲玲的喉咙。最先看到玲玲被咬的,是另外几个去上学的孩子,当时玲玲正痛苦地喊着:“妈妈,妈妈”
。
孩子们慌忙跑到学校,将狗咬人的事告知他人。玲玲的姐姐闻讯后赶紧往回跑,看到妹妹仍被撕咬,姐姐捡起路上的石头打狗,但恶犬就是不松口。姐姐又赶紧跑回家找大人,当家人再次赶到将狗打跑时,玲玲的颈部已经严重受伤,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村民连忙开车把玲玲送往医院抢救,可惜的是,由于伤势过重,医生最终未能将她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目前的处理情况:
据了解,伤人的两条狗为牧羊犬,是当地一位村民所饲养。目前,两条恶犬以及养狗的村民已经被民警控制,并已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展开调查。狗主人在事发后表示,他也不知道这两只狗是什么时候跑出去的。而可怜的玲玲,目前已经被发丧埋葬了。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当时经历了怎样的痛苦和绝望……
已经据说养狗人与玲玲父母已经达成协议,赔偿50万元。
从法律角度,养狗主人虽然没有直接纵狗人,但间接致人死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据记者是采访某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律师表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刑也好,赔偿字书好,似乎意义已经不那么重要了,而玲玲这条鲜活的生命都永远回不来了。对于玲玲的家人来说,伤痛有多大,往后日子一定会倍受痛苦折磨,心里的伤痛不知道会持续多久?对于玲玲,我们只希望在天堂的另一边没有任何危险,再也没有狗来伤害她了,安好!
对于这件事,不知各位读者是怎么想的,您觉得这个养狗的村民该不该严惩?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假如女童的家人真接受了50万元,不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将可怜的孩子安葬了。我将在这里先怒斥其父母,钱就这么好花吗,9岁的女孩子啊,花一样的年龄,就死在了狗的嘴里。孩子尸骨未寒,就与所谓的狗主人达成了协议。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你们根本不配做孩子的父母,孩子在天之灵也不会原谅你们的。
其次,拍拍自己的良心吧,狗主人。你以为自己有钱吧,以为自己能拿50万元买条人命吧。你养恶狗,狗咬死人,就是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惩。我咋看你和旧社人的地主恶霸一样呢,认为自己有钱,可以纵狗作恶了。要记住,这个社会不全是你说了算,还有说理的地方呢。
第三,狗咬死了人,已经是刑事案件了。应该对狗主人已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刑事责任,不管家属签不签属调解书,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将带来一个先例,有钱了,养几条狗把人咬死了,赔钱了事,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别。这个案例千万不能开啊,会带来更多的恶果,此风千万不可涨啊。
第四,希望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将狗主人刑拘,检察院批捕,法院宣判,让社会公众看到养恶狗伤人的下场,最少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儆效尤。对于案件的审判要公开直播,邀请大家旁听,在控辩双方的一来我往中,明白法律规定,明白养狗伤人必须负有的责任。
目前,社会上养狗者甚众,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发生过一系列的冲突,也为狗死过人。希望全社会都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如何更好地管理好狗,处理好人与狗的关系,别让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引发养狗者与不养狗之间更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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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话说
据媒体报道,狗主人已经和被害家人达成私了,支付女童家属50万,女童家属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达成私了后,狗主人要不要接受法律制裁呢?
我想,后续会有报道……
事件概要
2019年11月21日,在曲阳县崔古庄村,一位三年级小女孩独自去学校。
在即将到达学校时,突然串出来两只大型牧羊犬,对女孩展开疯狂攻击,女孩被恶狗咬住脖子,拖行几十米……
女孩姐姐听说此事后,赶紧赶了过去,试图通过投掷石头等方式吓走恶犬,但始终没有成功,恶犬就是不走。无奈之下,只好跑回家中告知父母……
女孩父母赶来后,打跑了恶狗,女孩随即被迅速送往医院,最终还是不幸“走了”……
(一)牧羊犬,个头大,别说是孩子,就是成年人,都难以对付!
(二)大型犬类,应当禁止个人饲养,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即便饲养,也要看管好,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三)这件事私了就能解决问题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结束语】女孩的遭遇是不幸的,愿来世出生在好家庭!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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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比较好的结果了。具体情况也不懂。这里的结果显然不是狗主人故意所为。孩子的死不是狗主人的行为所至,而被主人的狗咬死,狗主人要负的是监管不力之责。狗究竟为什么疯咬?是狗突然发病还是孩子逗狗所至?总之无论上面哪种情况,狗主人只要牵紧狗,不让狗离开可控范围,是不会引起悲剧的。所以这里狗主人负的是监管不力至狗发疯咬人之死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狗命必须抵人命,要叫狗主人负刑事责,好像没法律依据。
我怎么看?
1、父母见钱眼开,丧失做父母的本性和本能。女孩父母拿到狗主人给的50万后,直接对媒体说,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这样的父母,真的是让人无语,其女儿泉下有知,会做何感想?真可谓金钱迷失了其父母的双眼。
2、赔偿和刑事责任要分开。这个案子,前期警方已经立案调查,属于公诉案件了,即便狗主人给了女孩父母50万,也不能撤销其公诉机关对狗主人进行诉讼,承担其刑事责任,该拘留的要拘留,该抓人的要抓人,该判刑的要判刑,个人觉得,狗主人即便赔偿了50万,也需要判刑,应该三五年左右。
3、赔偿和刑责是什么关系?实际上,这种案件,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不管你赔偿不赔偿,其实已经不是受害者家属说了算了,而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说了算,事情已经到了公安检察院这个层级后,就不是你家属能够左右得了的了,一般来说,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是连在一块的,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也跟民事赔偿一脉相承,紧密相连,不过,刑事责任人一旦对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可以减轻处罚,但并不代表不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件也一样,狗主人积极赔偿了50万,自然是管用,那就是,可以减轻刑事处罚,如以前按照故意伤人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10年或8年,如今赔偿50万后,可以减轻到三五年,也就是说,你可以拿钱买减刑,甚至好几年,但并不代表不受刑。
4、不处罚?此风气不可助长。不能因为对方给钱了,就不给予刑事处罚,不然,会给人一种假象,以后我干什么事情,把人伤了或者造成死亡,都可以拿钱去摆平,都可以不接受任何的刑事处罚,就会给人感觉,当今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万事钱能解决,如此,则会助长了这一股歪风邪气。
5、以此为由头,开展一场全国城市禁止养狗,或者治理狗患的安全安全检查和整治。对于饲养大型犬,不拴起来,让大型犬随意在街头道路上行走的,发现一起,不仅仅是罚款的问题,因为危害了他人的安全,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进行拘留判刑。
同时,可以试点城市禁止养狗,或者对养狗进行立法,规范和治理城市狗患,消除安全隐患。
东莞被苹果砸伤女婴一审获赔。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的肇事者?
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你要认知法意义的重要性,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做为普通的民众来说,要理智性对待事情发生的一切,才能更好的解决自己所发生的一切不利于自己的问题。
同情施暴者的同时谁来为受害者承受伤害呢!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事发时,陈某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要从个人的财产中予以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院特别指出,尚未成年的陈某事发时一人单独在家,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不能减轻其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同时,法院一审也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难道人犯了错,毁别人一生,不应该背负责任嘛!
这个小女婴她的父母肯定还会再次生育一个孩子。她呢!会面对我们想不到的痛苦!不能正常走路,和朋友玩耍,上学,属于她的一切都已经结束。
我们平常犯错都会检讨,愧疚,自责,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差别对待!
何况,你确定她会在乎这位被她砸伤女婴之后状况嘛?
去医院感同身受一下,去看望受害者,照顾一段时间,你就会明白,有些错误是不能被原谅的。
你好,感谢邀答,简单谈谈自己的见解!
首先,我的主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核心观点不变,然后再谈谈平等后对未成年人如何适当保护。
当代未成年孩子接触网络不少,想比于过去年代的未成年更加懂法明是非,在此同时可能也更加容易被引导犯罪。作为父母,如果去正确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至关重要!回归主题,未成年犯罪是抓是放?如何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未成年犯罪真有豁免权吗?答案肯定是否,很多未成年犯罪不是不懂法,更多的是利用法律对未成年的不完善去逃避惩罚。举个例子,曾经听到一个中学生说,“14岁犯法没大事,16岁以后就算事”等等一些说法,可见当代未成年不是不辨是非过错。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犯罪更多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满14岁犯法不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界限的分水岭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是对于受害方的权益却很少,这又是否公平,无形中对受害方造成了二次伤害。
所以,我觉得对于造成严重刑事的未成年给予一定的惩罚,同时加强对当代未成年的普法教育,让一部分教育缺失的未成年在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教育下健康成长,对于有过错无重大伤害罪的未成年加强教育,给予矫正!至于如何遏制未成年犯罪,这需要法律一步步去完善,个人见识浅薄,无法给予过多的看法!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子被拍获赔1万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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