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宠物狗伤人赔12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宠物狗伤人赔12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辆正常行驶,压死宠物狗需要赔偿吗?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在普通公路或小区道路一旦发生宠物狗或其他私养动物被撞情况,千万不要开车离开,不然就是肇事逃逸,将是全责,可能还要承担其他责任。第二,在市区主干道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如果你是正常行驶,宠物狗随意乱跑,一旦被撞,为了不影响交通,可以选择适当地方靠边停车,报警,交警会查看监控,做个简单记录,可以走了,无责。第三,在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步行街等道路上,你全责。第四,在小区内部道路或普通道路上,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撞死宠物,如果没有牵引绳,没有宠物饲养证明,无责,如果有牵引绳,有证明,一半责任。当然不管你在什么道路上,只要你违法交通规则,都是全责
我觉得应该有所赔偿,毕竟现在的社会都把自己的宠物当成家庭成员来对待,你说出门遛狗不栓狗链子引起的事故不能赔偿,那要是自己的小孩在外面玩耍被车撞了也不需要赔偿吗?难道孩子出门也点拴根绳子吗?毕竟别管是不是宠物拴没拴绳子。作为司机最起码要表示一些诚意的。
这是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十二年前我第一次拿到驾照开车上路的时候,二姑夫一个老司机,就告诉我,在外面,尤其是旅游地或者过村的公路上,碾死一只家狗,你就准备赔偿一只藏獒。碾死一只鸡,你就准备赔偿一只孔雀。我也开车,也养着两只狗狗,我要说的是,不管马路上还是小区里头,有个小狗突然窜出来,根本看不到,根本看不到!司机也不想车轱辘上沾染一条小小的生命。那么说说宠主这,几乎所有的宠主也都不会拿着狗狗的生命去开玩笑,所以,遛狗请牵绳!!!遛狗请牵绳!!!遛狗请牵绳!!!不说自己多伟大,为了别人,最起码能保证自己狗狗的安全,对吧,如果这点做不到,那么你是真爱狗狗还是要碰瓷?再次呼吁,遛狗请牵绳,狗狗不会被车撞,不会跑丢,不会被毒死,更不会骚扰他人,何乐不为呢?
要分地方的,小区,公园内,有牵引的情况下,车主全责赔偿。小区外马路上,有牵引,人行道行走被撞死,车主全责,无牵引绳,车主半责。除此以外,其他马路上就算有牵引只要无视斑马线,横穿马路,被撞死,车主需不需要对宠物主人负责的,但是车主违法了交规,该交的罚款还是得上缴有关部门。
对方不合理管理宠物,如果车道正确不超速,应该是次要责任。如今宠物越来越多,而管理上,由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不是很到位,所以很多主人不重视合法管理。散养情况较为普遍。宠物伤人也时有报道。车辆碾压宠物也比较多。根据之前交警处理的几起宠物被碾压交通事故新闻报道,几乎都是宠物主人主责。所以,这里呼吁广大宠物爱好者,别人不干涉你们的爱好,也请你们规范管理好自己的宠物。出门要牵绳,卫生要注意。和谐社会共同进步!
溜狗的女孩并非狗主人,那么狗主人要赔偿吗?
这个肯定是需要赔偿的!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也看了很多很多人的评价,也有个人的分析之类的,有很多的人觉得狗主人没有必要赔偿,毕竟和自己好像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一点,这个狗是谁的?狗是谁的,那么谁就要起到一定的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出现的事情那么肯定要找狗主人!
不过这件事情发生的时候和正常的情况有些不太一样,所以目前来看,狗主人占的责任可能相对低一些,但是依然需要赔偿,这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谁都不愿意出现,包括小女孩,包括老人都是非常不愿意出现的,但是这就是意外,出现了之后,勇于承担责任就行了。
想要直接撇清,说一点责任没有,是几乎不可能的,在目前中国的法律里面,肯定是负有一定的责任。
狗的主人作为饲养人,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要结合看当时涉事女孩将狗牵出时,狗主人是否知情等情况,如果狗主人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形,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虽然狗的主人对于老人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仍然可能被牵连进入本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如果受害人一方直接起诉狗的主人,后者仍然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可以向小女孩一方追偿。
建议动物饲养人应该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同时家长要对未成年认加强安全教育,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近日,广东佛山,一名12岁的女孩遛邻居家的狗,被遛的狗追逐另一条狗时,狗绳将一88岁的老人绊倒摔倒在地导致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起事故非常的明确,因女孩才12岁,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受害老人并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狗的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包括赔偿。
虽然女孩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女孩的监护人需要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也需要赔偿。
这起案件给我们警示
①上街遛狗,一定要注意拉紧狗绳
②未成年人遛狗,最好需要大人的陪同
③有关部门要出台有关条例,禁止大型动物上街,防止伤人。
狗主人要赔偿,因为他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民法典及侵权责任法
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以及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且这个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致狗也不存在过失,应当说,涉事的狗的管理人或者饲养者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虽然狗主对于狗被牵走不知情(是否真假不得而知),但是把一条大型犬放在大门口外,实际上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也正因如此,狗主脱不了干系。
女孩主要责任,狗主次要责任
此起事故,女孩毫无疑问应该付主要责任,正是因为她私自解开邻居家的狗,外出遛狗,才会发生悲剧。
虽然女孩未满14周岁,没有行为责任能力,但是其家长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老人的死,跟女孩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她主观上没有故意,可事实如此,她没有拉住狗,直接造成老人摔倒死亡。
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势在必行
也许是一个没用的假设,如果这是一条小狗,那么女孩就不会拉不住狗绳,也就不会出现后边的悲剧。
如果是条小狗,可能老人即使被绊到,也不至于凌空摔下。
据悉,这条白狗重约七八十斤,别说一个女孩,即使一个成年人,在狗兴奋之时,也未必能拉的住。
这就是大型犬的危险之处,还有就是烈性犬,非常有攻击性,伤人事件也层出不穷。
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势在必行。
从法律上来说,狗的主人对他所饲养的宠物负有进行管理的责任,如果小女孩是在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他需要承担地那一部分责任就要大一些,小女孩私自牵走他的责任就小一些。
另外还跟他的这只狗是否有合法手续有关,如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于违反相关法规,私自饲养大型犬,那么责任还会大一些。
我认为应该负有主要责任的是那个私自牵走肇事狗的小女孩,小女孩的岁数小,还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就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来赔偿。如果其监护人也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拖延进行赔偿,受害者一方也可以要求狗的主人先行预以赔付。
河南鹤壁一儿童被狗活活咬死,涉案犬主人被刑拘,你怎么看?
又是一起恶狗咬死人的恶性案件。12月15日,鹤壁市山城区后柳江村一名3岁男童在家门口玩耍时,突然遭到邻居家的狗疯狂撕咬,当场身亡。孩子的母亲闻讯慌忙跑到现场,看见孩子躺在血泊中,头、脸、脖子、胳膊到处被咬的伤痕累累,当时就晕厥过去。好心的乡亲掐人中才缓过来,清醒后是放声痛哭,撕心裂肺哭声回荡村庄的上空,在场所有人都禁不住扼腕叹息。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就这样被一只恶狗残忍夺取生命,这对于一个做母亲的来说,那种痛苦是伴随终生的,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狗主人发现小男孩被咬伤后,不是选择第一时间打120救人,反而是清理现场,把狗带走然后报警,如此麻木冷漠,简直是太缺少人性了!目前,狗主人已经被山城区分局刑拘,案件还在调查中。前去采访的记者看到,咬人的狗依旧拴在狗窝中,是一条黄色土狗。受害的家属还沉浸在丧子的巨大悲痛中,她们表示:自己不要赔偿,要公安机关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还孩子一个公道。
这是一起典型恶狗伤人事件,究其原因就是狗主人不栓绳不戴嘴套所致,必须依法追究狗主人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绝不能赔钱了事,不然,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
归根结底,狗不是人类的朋友,只是狗主人的朋友。再听话的狗都会对无辜的路人产生攻击,尤其是小孩更会成为狗伤害对象,这是狗的本能反应,不是狗主人能轻易调教的。什么“我家狗狗很乖,不咬人”都是自己欺人的话,都是在拿他人健康安全不当回事。再此,奉劝所有养狗的爱狗的:一定要严格遵守养犬条例,遛狗切勿不栓绳不戴嘴套。对于无人认领的流浪狗要组织力量进行扑杀,绝不能顾及爱狗人士所谓的“声讨”。希望以后再也不要看到恶狗伤人的悲剧发生,希望在也听不见“狗命也是命”的假仁慈声音。
城市流浪狗太多,有人建议向养狗人收取社会抚养费,你支持吗?
养狗强制保险,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疾病传播3险合一,居住地物业费卫生费x2,养狗小区必须3分之2住户同意,以上违反规定的5千元起罚,随意丢弃刚下的小狗的,以遗弃罪论处,公安上给狗上户口,血留样,不但要保护人,还要保护狗!
坚决支持,还要收取环境保护费。我们隔壁一条林荫马路本来是很舒服的,两边梧桐树。结果一到夏天就是尿骚味儿臭烘烘的,你看那些狗在那里都要撒尿占地盘。这是狗狗的天性,你也不能直接扼杀,所以还是收费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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