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区别?
一、种类不同:
民营企业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二、概念不同:
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民营企业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而私营企业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
三、法律界定不同:
民营企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凡是非国有国营的企业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其实应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如果仔细的看看,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民营企业一般的是指民间组织开办的企业,如过去的社区办的企业,农村集体组织办的企业等等的情况。而私人企业一般的是指个人办的企业,或者是几个人合办的企业等等的情况。
应当没有啥区别,因为现在企业构成方式全是股份制企业,各种成份资本相互参股,己经难以分清而且也没心要分清企业國有和民营性质,民营企业交1块钱税和國有企业交1块钱税有啥区别。
回答: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从本质上来说都是非公有制企业,二者之间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民营企业的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大一些。
二是,民营企业带有集体的性质,如乡镇企业等。
三是,私营企业完全是私人开办的企业。
民营和私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1、大体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俩个可以等同的概念,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是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派生而来的,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而私营企业却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2、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
3、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4、“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
拓展资料
1、私营企业指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2、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
关于依法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民营企业也不列外,对其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国家给予依法保护。
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所创造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尽量申请专利,取得法律保护;对其关键产品图纸设计等,申请版权保护;对其使用的商标等申请注册商标。
民营企业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对进一步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提升企业家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积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民营企业自身要练好内功
1、增强法律意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依法经营,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规范签约履约,权益受损后,及时保全固定证据,依法维权。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法律学习,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相关法律问题。
2、完善内部治理。家族企业应强化“企业社会化”观念,突破“子承父业”的狭隘意识,引入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合伙类企业应明晰产权结构,将单一、封闭的产权结构逐步转变为多元、开放的股权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事会的作用,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化。
3、科学经营,合理投资。恪守“立足本业,精耕细作”的发展理念,打造企业品牌,提高产品质量,稳步发展;注重技术研究开发与运用,形成核心竞争力;做出投资决策前,认真权衡投资报酬和风险,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决策。
二、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1、加强普法。拓展普法范围,针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签约履约、交易维权、招人用人及募股上市等方面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专题分批次进行普法教育;充实普法宣讲队伍,提高普法宣传水平。丰富普法方式,除设立培训班、开展讲座、送法入企等常规普法宣传方式外,还可以专题和以案说法的方式,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
2、规范执法。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转变执法方式,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能一罚了事,避免“一刀切”;及时核实和查处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
如何看待最高法发布称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古今中外,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几千年了,是历史悠久、生生不息的民间金融活动。
民间借贷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经济领域。可以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适当约束,但如果运用计划手段、法律手段干预金融运行规律,强行打破“风险定价”“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大量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来源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可能更难以获得资金,融资难问题将可能更加突出。
与其严格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如对民间资本进行引导,推动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民间实体企业发展遇到体制、政策以及自身限制等各种瓶颈时,其积累起来的大量民间财富开始在寻找新的利润领域时表现出大规模的逐利性流动。除了进入繁荣或快速发展的实体经济,更多的民间资本一是进入投机市场, 比如“温州炒房团”、“炒煤团”、民间借贷等,带来很多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二是继“炒房、炒煤”后,部分民间资本开始向虚拟经济转移,进入了创投和私募领域。
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医疗、教育、金融、市政等多个领域。在我国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的浙江省温州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2014年3月1日,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试图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随着这些政策和措施逐步落地实施,民间资本开始走上规范、健康发展之道。与此同时,中央也放宽了政策,很多行业和部门都开始对民间资本开启大门。所以,就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吧——对民间借贷和民间资本,可以引导和规范,但不宜进行严格管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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