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女子酒局后身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子喝醉酒脱下大衣睡雪地被冻死陪酒的每人赔5万你怎么看?
虽然不知道有没有劝酒,但是这种判定还有上次那个明确没有劝酒且劝当事人勿酒后驾驶结果还得一起赔钱的案例告诉广大爱酒群众:酒局有风险,喝酒要谨慎。
言归正传,从法律角度讲,我觉得没毛病,尤其是喝多了为什么不送一下?就是有间接责任,担责是应该的。
从社会示范意义来看,更有价值。我们现在没必要的,甚至是多余的酒局太多,几乎人人喊累还大部分跑不开。我想这个案例给了大众一个明确的拒绝无谓喝酒的理由,也让大部分人明确即使要喝酒 也不能啥都不顾
每个人赔五万不但应当,也是合法的。首先,大家在一起喝酒,就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有共同的责任确保每个喝醉酒的人安全到家。其次,如果是朋友,这样的朋友也是没有尽到职责的。最后给人警醒的是,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见也就是酒肉朋友居多,真朋友没几个,喝醉了都没人管,到不到家也没人管。因此奉劝各位,照顾好自己,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出去喝酒聚会。
这件事和劝酒一个性质。毕竟死者为大,就算现在再说怪喝醉的女子为何不适量饮酒导致醉酒冻死。
一起的朋友肯定脱离不了关系,首先,组织酒局,劝酒,导致喝醉的原因,不和醉就没有后续事情的发生。其次,安排酒局应该考虑有人醉酒,要不让清醒的人送回家,要不通知家人来接,作为一起参加酒局的未能尽到该尽的责任因此5万元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经济上的安慰。
酒局在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说不定哪天就有朋友醉酒的事情发生,通过这件事给我们一个教训,要不让清醒的人送回家,要不通知家人,千万别让醉酒之人逞强。
首先该女子有问题,没本事就别喝那么多酒,自己酒量自己不知道,赔钱也肯定是有原因的,说明陪酒的人肯定劝酒了,劝酒导致人死亡就有害人的因素在里面,再说这些朋友也没一个有心的,酒醉了也放心让朋友一个人走,都是些狗肉朋友!再说还是生活在大城市好,晚上脱了衣服睡觉,睡在马路上,肯定有路人甲发现,色狼也好,好心人也罢,不至于冻死,捡回条命!朋友是该罚,五万也不多,就当救济救济朋友吧,谁让你们是朋友还一起喝酒呢,喝酒就喝酒,还喝醉!
四川女子打麻将“天胡”激动需要吸氧,如果打牌猝死,要赔偿吗?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几个人在一起打麻将,发生猝死,其他参与人员需要赔偿的规定,只有参与酒局,一人死亡,参与的人员都要付法律责任。
客观的讲,一件事情的发生,参与人员都是有责任的。
兰州一职工与领导喝酒死亡,警方:死者饮酒二两,席间无冲突,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协商善后事宜。你怎么看?
经过对该起饮酒造成意外死亡的事件分析,7名聚餐当事人不存在恶性劝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出于对同事的人文关怀,可能会拿出一些人道补偿。不过这桩饮酒导致公职人员死亡的深刻教训,也给众人敲响了一记警钟,饮酒一定要适量,尤其是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时,千万不要在酒桌上“拼酒逞强”。
4月20日,兰州七里河区委宣传部通报称,4月12日,该七里河区卫健局干部高某与单位领导数人聚餐饮酒。席间,聚餐人员发现高某脸色苍白,身体不适,及时拨打120电话,急救人员赶到时高某已死亡。目前,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积极协商解决善。
根据当地警方调查披露,高某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间未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
有一个细节需要指出,当地公安部门为进一步查明死亡,需要对死者进行病理解剖。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高X众家属却称需要商量是否进行病理解剖,截止目前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提出病理解剖申请。
家属意外饮酒死亡,且饮酒并未过量,而家属却迟迟不愿意配合警方进行病理解剖,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死者高某确实存、抑或是隐瞒了一些不宜饮酒的病因。譬如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肝脏疾病、糖尿病等。否则一个身体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因区区2量小酒丢掉宝贵性命。
医学研究表明,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应该戒烟(限酒)。酒精的摄入不仅会增加高血压并发心脑血管病,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心梗、脑梗或猝死;对于患有严重肝病的患者而言,喝酒无疑是致命的。因为酒中含有主要成分为乙醇(俗称“酒精”),酒精主要是通过肝脏代谢、解毒的,进入人体后可加重肝脏负担,严重影响肝脏正常的功能,造成肝损伤,危害健康,严重者能引发肝衰竭、肝脑病导致患者丢掉性命;糖尿病患者也不能喝酒,因为喝酒会加重糖尿病患者肝脏负担,加之糖尿病患者肝脏解毒功能差,摄入酒精就会加重肝脏负担,还会发生高血脂症和代谢紊乱,有严重慢性并发症时,饮酒可导致病情急剧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所以,糖尿病人、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应该珍惜、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绝对禁止饮酒,以杜绝酒场悲剧的发生。
根据新闻描述,死者饮酒期间没有人劝酒或恶意灌酒,且席间没有冲突,死者发生意外后,同席饮酒者也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那么7名当事人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看在大家都是同事的份上,估计最后会有人道补偿。
同席饮酒是否需要担责?这个要分情况来看待了。
第一种情况是强迫性劝酒。如果同席饮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的行为,例如:采用语言刺激、要挟或者类似“不喝就是看不起”等主观上存在强迫对方饮酒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例如知道对方患有疾病或者吃了头孢等不能饮酒,仍坚持劝酒,造成了饮酒者发病或者死亡的。
第三种情况是知道对方已经喝醉了,但未尽到安全照顾责任的。如果知道对方醉酒不能自理,但没有尽到照顾互送责任,放任其独自回家或者将其丢弃在路上最终发生意外的,同席饮酒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如果发现对方饮酒过量引发不良后果,还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
第四种情况是明知对方已经喝了酒,但没有阻止其驾车导致车祸发生造成损害后果的,同席饮酒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尽到了劝阻义务,但醉酒者不听劝阻的,那么同席饮酒者则无需担责。
以上几种情况都能从网上找到相应的判罚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
此外,有人会说,喝酒前是不是得提前签个免责声明,那东西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出事还好,出事了根本没用。
总之,饮酒需适量,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朋友聚会,总是会选择喝两杯,中国人喜欢在饭桌上谈事情,喜欢在酒桌上交朋友,喝酒没错,要适合而止,有些人天生不能饮酒,可是偏偏却要硬喝,而在酒桌上出的事也不在少数,一场酒,一条命,怎么看怎么不值得,可是又不能彻底杜绝,只能说酒是别人的,命是自己的,不管什么场合,一定不要强求,哪怕是一起的酒友赔多少钱,都不能换回来已经丢掉的命。
对于酒局,我们谁都不陌生,喝酒的人在一起,好像越喝越高兴,尤其是陪领导喝酒,要是不喝酒,总感觉会被领导看不起,尤其是领导敬酒,要是不喝,那很有可能得罪领导,所以有时候,有些场合即使不能喝酒(身体原因),也得硬着头皮喝酒,可是后遗症就显而易见,有时候可不是喝醉了吐了再睡会儿就完事,而是会直接对生命造成威胁。
据悉,一兰州男子陪领导参加酒局,喝酒后不幸身亡,目前一起聚餐的其他7名酒友正在积极和死者家属关于赔偿一事交涉,而死者很有可能就是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据报道,男子总共喝了也就二两左右,期间并没有任何冲突。
这就是一场意外,一场喝酒的意外,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喝二两就就身亡,应该知道自己酒精过敏,如果以前没有饮酒史,而现在死亡,那真的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酒精中毒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在法律方面,也是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一起喝酒的酒友,自然需要承担一些责任,赔偿是避免不了的。
最后,告诫吃瓜群众,喝酒有风险,要适可而止,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饮酒,不要贪杯,不要强求,要以自己的承受能力为原则,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同饮者在法律上也许不用承担责任,但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无论如何也免不了人道主义赔偿。
据报道,4月20日,甘肃兰州七里河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通报称,4月1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卫健局宣教中心干部高X众通过其单位办公室主任杨Ⅹ宏,联系高X珠等人相约晚间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今X斋”茶楼聚餐饮酒。席间,聚餐人员发现高X众饮酒几杯后,脸色苍白,身体不适,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待急救人员赶到时高X众已死亡。
事发接警后,兰州建兰路派出所、公安七里河分局技术大队警察第一时间赶赴省中医院现场,将涉及相关人员全部带回调查,并对“今X斋”茶楼进行了现场勘查,调取查看了监控录像。经调查初步结果如下:高X众等人于4月12日下午19时至19时30分许,开始聚餐饮酒,至21时30分许,高X众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高Ⅹ众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间未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同饮者并不负有赔偿责任。因为相约饮酒属于正常的民事交往活动,大家一起聚餐是好意施惠的情谊关系,所以同饮者不能动辄得咎,否则便会对民间风俗造成影响。更何况,事发当晚同饮者也不存在劝酒、逼酒行为,高X众仅仅喝了2两酒便突发不适,这显然是出人意料的。另外,在发现高X众突发不适后,同饮者立即展开了施救行动,所以并没有什么过错。因此,这起事件更像是意外事件,同饮者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当然,考虑到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同饮者肯定是“难辞其咎”,尤其是组织这场饭局的领导杨X宏。即使是为了息事宁人,他们也愿意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更何况,就算这事闹到法院,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让同饮者对死者家属适当补偿。
所以,聚会有风险,喝酒需谨慎。
对于这样的事情,你是无法从法律上来进行分析的,一句话:“谁摊上谁倒霉,该赔还得赔”,不要讲什么这个那个,因为这是谁也无法预料的偶然突发事件,只能说同桌就餐的撞大运了,多少都是要掏点的,难道不知道中国式宽容里面有一句“人家人都死了”这句万金油吗?
是啊,人家人都死了,你们还在为谁对谁错斤斤计较吗?人家人都死了,你们还在那计较赔多赔少吗?类似中国式宽容,无处不在,我们有什么办法,这个时候你讲理是讲不通的,死者为大,那就是最大的理。
我们看整个饮酒过程,同桌就餐者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酒,这属于死者的自主行为,酒场上大家都知道,人家端起杯子了,你总不能夺下来吧,这是起码的规矩。通常来讲,酒桌都是劝喝的氛围,哪还有阻止他人喝酒的。其二,死者并没有明确的身体疾病,即便是有疾病,那么他在酒桌上也是隐瞒了病情,其它人是不知情的。其三,饮酒三两,除非有重大疾病,不然是不足以造成死亡的。
该事件实际上错就错在一个“巧”上,恰巧死者喝酒了,恰巧他的身体就因为这二两酒发生反应了,恰巧就在要命那个节骨眼上了,要搁以前,死者就是喝二斤可能都没有事儿,但事情就是那么寸,就是那么劲劲儿的。
无锡两女子凌晨聚会后开车冲入河中溺亡,如何看待?
先来了解一下事件具体情况:
11月13日凌晨3点左右,在江苏无锡,一辆宝马轿车在驾驶过程中突然冲入河内,车上有两名年轻女子被困。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后立刻进行了救援,但车内两名女子因为落水时间较长,在被就起时已无生命体征。
我们来划一下其中的几个重点词:凌晨3点、聚会、宝马、两名年轻女子。下面我来结合这几个关键词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和疑问:
凌晨三点的聚会是什么聚会,是否涉嫌酒驾甚至醉驾?
到凌晨三点才结束的聚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我想大家多少都能想到。正常情况下也不会没有多少人喝着可乐喝着咖啡一直坚持到凌晨三点聚会介绍才走吧?我认为当事人涉嫌酒驾甚至醉驾的可能性非常高,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疲劳驾驶的可能性。但是,无论如何,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在凌晨三点空旷的马路上冲入河中的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认为酒驾或者醉驾都可能性很高。
年轻女子开的是宝马。
两个二十上下的年轻女子,凌晨三点参加完聚会开着宝马奔驰在街头,不免让人这两名女子的身份和背景产生好奇。11月13日是个普通的周五,并不是双休日。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才会在周五的凌晨三点钟参加聚会呢?正常来说,第二天需要工作或者上学的人,都不太可能会在这个时间还在外面疯玩,这完全会对第二天的工作和学习产生影响。
再加上年纪这么小就开上了宝马,不免让人怀疑两人可能是来自于富二代家庭,平时生活极其不规律,家人又对其管教不严格,任由她们到处肆意放纵。
如果涉嫌酒驾,另一名溺亡女子应该可以得到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确认当事人有酒驾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已经死亡,已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另一名溺亡女子的家属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民事补偿。
同时,如果参加聚会的其他人在明知当事人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对驾车女子尽到提醒的义务,甚至有灌酒的行为,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发表评论